土地確權是按戶口簿上的人口確權的,但是確權證發下來後,兄弟和老人就是不給,該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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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是按戶口簿確權的,這說明你的戶口在這個戶口薄裡,並且土地承包使用證裡有你的一份耕地。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證是以戶為單位的,也就是說你擁有這個戶的土地共同管理權和土地收益權。


土地有你的份,為什麼不給你呢?一定是你沒有參加勞動,做別的工作了吧?不給就不給吧都是自家人。就算給你,你也不種地的是吧?如果你想種地,那就先找村委會幫忙調節一下就可以了,都是自己的親人犯不上走法律程序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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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是按照戶口簿上的人口確權的,但是確權證發下來後,兄弟和老人就是不給,該怎麼辦?

首先,給你指出一個問題,本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內進行的,所完成的確權是對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的,並不存在和戶口簿上的人口數量掛鉤。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是從1997到2027年,原則上在這三十年承包期內,家庭人口發生變化,但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變的。


另一種情況,按照你說的情況,你的戶口應該和老人還有兄弟未分戶。這次土地確權是按戶進行的,家庭土地承包責任人是戶主,其餘家庭成員信息也有登記。但這隻能說明戶內基本信息,並不能代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證上的人口都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進行登記的,要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那就得在第二輪土地劃分時被列入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1997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開始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否則,此次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延長三十年,要想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就得到2057年。


現在的土地是家庭承包制,戶主戶口註銷後就由新的戶主承擔責任人。按照你所說的,你這屬於家庭內部矛盾,解決的辦法只有進行分戶。然後由戶裡分出你應得的土地,重新申請確權。根據新修訂的《土地承包法》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其修改後主要保障進城落戶農戶權益,婦女兒童土地權益,加強了土地流轉規範程度,以及“三權分置”等,從這些中不難看出國家對農民與土地的權益不斷明確,也足以表現出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


黃土地上的那些事兒


土地確權因為是按照戶口來確權的,那麼問題就來了,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土地確權後,每個人頭有多少面積土地。在農村,普遍存在一種情況就是,戶口並未遷出,但外嫁的女兒,不能享有耕種土地的權利,當然還有其他情況,這些主要發生在非獨生子女家庭。

一般一到這種情況,可以事先與家人進行協商,按照公平原則,可以原定每個人頭上由多少面積的土地,如果協商不成,建議直接去村公所反映,相信他們會為你解決的。再不行就去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投訴或者法院起訴,畢竟這是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

在現在看來,這種情況一般是不會存在的,現在的現狀是,土地白給你種,你都不一定會接受,往往在我們上一代對於這種分地不均的糾紛是比較多的。如果當真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切忌不能做出一些極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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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是按戶口簿上的人口確權的,但是確權證發下來後,兄弟和老人就是不給,該怎麼辦?

這是家庭內部的問題,首先應當坐下來好好商量。明擺著的道理,為什麼不給?這裡也許還有什麼別的原因。但不管怎樣,土地是人家的,那是受法律保護的,不給能抗過去嗎?

農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權,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是無權剝奪的。雖然是自家人,那也要受到法律約束,人人都必須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個人的行為。有別的矛盾,應該打盆論盆,不能什麼事都往一塊扯。

如果和氣商量不成,那就依法辦事。土地承包法對於土地糾紛,也是有明確規定。可以先找村委會成員調解,不成還可以到鄉鎮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仲裁。土地仲裁文書下達後,三十天沒有疑議,就發生了法律效益。如果還不成,就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最終是會得到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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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邊的土地確權證是按照分地時候人口的,我奶奶死了好多年了,這次確權證發下來還是有奶奶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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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確權不是按戶口簿上的人口確權的,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家庭成員誰的土地,這次土地確權仍然是他們的土地,第二輪了承包合同中沒有的人,這次土地確權仍然沒有,這個要明確。

二,你說的不給,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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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問題是,我們家裡面有十畝地,兩個妹都出嫁了,但是土地沒劃分出來,土地確權以後,我家有三個人的戶口,也只有三畝地,我婆婆家裡有六畝地,戶主是我公公的,但我公公不在了,我弟弟跟他沒分家,就把我公公的名字劃了,把我弟的名字用手寫上去,不知道算數不。而且兩個人有六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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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戶但沒有分戶或必需要分戶的家庭,一定要在分戶之後,在進行土地進行確權,不要等確權完成再分戶。

現在正是土地確權的時間,由於有些年輕人常年在外,沒有從事土地耕作和經營,土地都是家裡父母和其他人耕作的。政府發放了確權證後,才發現自己沒有戶頭又沒土地,不管是不種地或想種地,自己也沒有確權證!這就是典型的家庭問題。不管再麻煩也應該及時到派出所辦理分戶手續,然後讓父母給自己再分出一部分土地面積,借這次確權時間,給自己所應有的土地進行確權!

這次確權是以戶為單位的,不按人口分配面積。只能是在原來家庭所擁有的土地面積中,按照家庭成員的意見和協商做出分配!做為父母也應該早給孩子分戶,並分出一定數字的土地讓其在他自己的名下早日確權。做為農民,多多少少必須得有自己的土地。加之以後土地面臨流轉補償,徵地開發,租賃轉包等有關牽扯到經濟利益的事件中會逐漸增多,分不開戶,責權不明確,利益不清晰,將會有更多的家庭糾紛和矛盾!


木火同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基本單位進行的,這次土地確權是按一九九八年農村土地承包時各戶所擁有實際人口分配土地的結果給各農戶確權的。這當中雖然有按當時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現實,但確權並沒有對應到當時的人口上,也就是說確權確不到家庭各成員的名下,只確定到戶裡。如果你是原家庭的男性成員,後來成了家並從原家庭分戶出來,成為本集體的一個合法農戶,在分家和分戶的時候,你原家庭的分母及參與分家分戶的中間人,會對家庭財產及家庭承包耕地進行分割處理。在我們這裡如果是實質上的兄弟間分家分戶,原家庭中的父母的所佔耕地也由兩弟兄家平分。有消失人口的土地,比如在九八年分地時有爺爺奶奶,在弟兄兩分家時爺爺奶奶去世了,名下的土地也有兩兄弟平分。如果分地時有姑娘,後來姑娘出嫁了名下的土地也兩兄弟平分。但這樣分配必須是父母的養老生活醫療等所有的花銷由兩兄弟平均攤派。如果是有其中一個承擔父母的所有費用,父母及消失人口名下的土地會留個這個成員,分門另住的另一個弟兄只能得到當時分地時有幾個人佔的份額的土地,如果消失的人口有幾個的情況下,參與者也可能會處理給分出的這個兄弟一個或兩個人口名下的土地。如果你是這個原家庭的女性成員,在分地時以一個有效人口分了地,後來出嫁了成為婆家家庭的一個成員。雖然在法理的角度有土地上的承包權利,但在現實裡實際上是不成立的。到目前為止,我很少聽到外嫁的女兒向孃家要地的,更沒有聽到有要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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