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力度空前堪比83年全國嚴打!武漢政法系統領導相繼落馬

最新消息,4月上旬,中央掃黑除惡第二輪督導組將分赴天津、吉林、浙江、安徽、江西、湖南、廣西、海南、貴州、雲南、新疆等1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督導,進駐時間原則上為1個月。把打傘破網作為督導主攻方向,確保線索沒見底不罷休、案件沒查透不放手,推動各地打掉“官傘”、“警傘”、“庸傘”。第三輪督導北京、內蒙古、黑龍江、上海、江蘇、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10個省(區、市),將在6月份進行。

就在各督導組陸續就位之時,根據4月3日《中國新聞週刊》報道,官方最新披露的消息顯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王晨,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孫光駿,武漢市委政法委原常務副書記周濱,黃岡市公安局原局長汪治懷等,被查處了,他們悉數落馬的原因竟然源於涉黑、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湖北正是去年督導的十省市之一。

掃黑除惡力度空前堪比83年全國嚴打!武漢政法系統領導相繼落馬

中央紀委監察委網站4月2日報道了《湖北深挖徹查一批"保護傘"案件》,文中披露:

2018年以來,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湖北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聚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一線,著力查處政法領域腐敗問題,立案審查調查涉及公檢法司等部門案件1025件,其中司法部門160件,政法部門36件,檢察部門52件,公安部門646件。省紀委監委直接查處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王晨,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孫光駿,武漢市委政法委原常務副書記周濱,黃岡市公安局原局長汪治懷等一批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公檢法+政法委,竟然都涉黑,都在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這一點非常罕見,而且均是在職的一把手,而非民眾常見的“副職”現象,超乎一般公眾想象。

湖北這次牽扯公檢法+政法委的涉黑案中,這四人落馬時,全是現職在任,對當地官場震懾作用非同小可。他們相互之間還多有交集,同屬政法系統,屬於關係硬、熟人多,也足見“打傘”的難度和艱辛。

幾乎同一時期,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劉漢強,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皮興勝,長期在政法系統任職的黃陂區政協原主席李勝橋等人也被查。武漢檢察系統、黃岡公安系統也有官員落馬。有知情人士告訴察時局,多名政法系統官員被查,武漢堪稱是“政法系統塌陷”。

根據官方通報,他們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的方式不外乎以下幾種::縱容包庇、通風報信、站臺撐腰、幫人說情。又或者,這幾種形式通吃。

官方曾在“雙開”通報中斥責,王晨身為司法幹部,本應忠實於憲法法律,嚴守法官職業道德,清正廉潔,公正司法,卻知法犯法,利用司法權大肆斂財。

孫光駿身為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不信馬列信鬼神,不信組織信“大師”,不為人民為“老闆”,甘於被“圍獵”,利用司法權,大搞以案謀私。

周濱沒有更多信息披露,但從公開履歷看,他早年在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官至檢察院辦公室主任,後又擔任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任職經歷跨越檢察、地方、法院以及政法委。

公安局長咋成了“護黑局長”?中國紀檢監察報曾披露,汪治懷與黑老大稱兄道弟、“肝膽相照”。

身為公安局長,汪治懷非但沒有保一方安寧,反而在“護黑”上樂此不疲。權錢交換、利益驅使讓“護黑局長”汪治懷在違紀違法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遠。

即使如此,公檢法+政法委為涉黑團伙站臺,還是令人歎為觀止。

他們之所以被人牽著鼻子走,不是黑惡勢力手段多高明,勢力多強大,核心因素無非就是權錢交換、利益驅使。凡此種種,人們無不對之咬牙切齒。

換個角度看,這些過去被官方或地方政府視作“家醜”的事情,到如今被大方公佈,也表明當地“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決心和勇氣,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

打掉這些“保護傘”恰恰也說明,不管什麼人、什麼領域、官階有多高,只要充當幕後“黑後臺”,或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打掉這些“保護傘”,也對黑惡勢力形成強力震懾,有利於淨化當地政治生態。

2019,黑惡勢力以及背後的“保護傘”們,顫抖吧!

黑惡勢力“保護傘”,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按照中央“兩個一律”的要求,即對涉黑涉惡案件,一律深挖背後腐敗問題;對黑惡勢力“關係網”“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各地不斷加大對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打擊力度,近日某地掃黑辦明確了:

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十五種類型

一是在黑惡勢力設立的公司、企業入股分紅、合夥經營,或與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共同犯罪的。【出資分紅型】

二是利用職務便利,為黑惡勢力提供犯罪時間、條件,縱容、包庇犯罪的。【縱容包庇型】

三是利用自己的權力和便利,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機關偵查、查禁、指控、起訴、審判和懷疑,為其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甚至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撓、干擾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以阻撓、拖延、不履行職責等方法,干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的查處,為其獲取非法利益的。【阻撓查處型】

四是為黑惡勢力排除異己、謀取利益撐腰出頭而違規立案、越權執法、違法辦案的。【站臺撐腰型】

五是對涉黑涉惡犯罪舉報人打擊報復的。【打擊報復型】

六是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偵、有證不取、該捕不捕、該訴不訴,以及隨意變更強制措施、撤銷案件的。【有案不查型】

七是在辦案中跑風漏氣、洩露案情,或向黑惡勢力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處罰的。【通風報信型】

八是以普通個案處理代替涉黑組織犯罪結案,企圖為黑惡勢力開脫罪責的。【開脫罪責型】

九是捏造事實、毀滅證據、偽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職、審查核實證據,使涉黑涉惡犯罪分子漏捕、漏訴、漏判或重罪輕判的。【枉法裁判型】

十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黑惡勢力違法所得、贓款贓物不能追繳而放縱犯罪的。【追贓不力型】

十一是在羈押監管過程中失職瀆職,為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裡勾外聯、串通案情、遙控指揮提供便利條件或放任不管的。【串通案情型】

十二是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惡罪犯過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屬財物或接受吃請,違規給予表揚、記功等考核成績的。【違規吃請型】

十三是違規違法呈報並辦理涉黑涉惡犯罪分子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的。【違規減刑型】

十四是違規違法打探案情、說情打招呼、干預涉黑涉惡案件依法辦理的。【幫人說情型】

十五是其他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致使對涉黑涉惡犯罪打擊不力的腐敗行為。【打擊不力型】來源:法治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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