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價款約定與工程結算
考點一:合同價款約定
(一) 《計價規範》中規定,對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採用單價合同,但並不排斥總價合同。
採用單價合同形式時,工程量一般不具備合同約束力(量可調),工程款結算時按照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並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進行調整。
採用總價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具備合同約束力(量不可調),工程量以合同圖紙的標示內容為準。實踐中最常用的是固定單價合同。
考點二:工程計量—7天24小時(兩個點)
(一) 單價合同的計量
1.工程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
2.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問題,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中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3.發包人收到工程量報告後7天內核實,發包人末進行,按承包人的量提交;
4.發包人現場計量,應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派人參加計量,視為認可發包人的計量核算結果;
5.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核實有誤,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意見,並附帶認為正確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面意見後,應在7天內複核,再通知承包人。
(二) 總價合同的計量
1.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於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2.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工程量按時間節點和形象進度進行計量;
3.發包人7天內對承包人的資料複核。
考點三:合同價款調整(四個點)
(一) 工程量偏差
對於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調整原則為:
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
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二) 物價變化
1.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應予調整的價格:
(1) 因發包人導致工期延誤——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價格的較高者。
(2) 因承包人導致工期延誤——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價格的較低者。
(三) 不可抗力——誰的孩子誰抱走
不可抗力是指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避免, 並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四) 暫列金額
發包人掌握使用。如有剩餘,則暫列金額餘額歸發包人所有。
考點四:索賠費用的組成
考點五:合同價款期中支付(三個點)
(一) 預付款的支付與抵扣
1.預付款的額度:
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於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宜高於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30%。
2.工程預付款起扣點:T=P-M/N
T——起扣點,即工程預付款開始扣回的累計完成工程金額;
P——承包工程合同總額;
M——工程預付款數額;
N——主要材料,構件所佔比重。
(二) 進度款的支付
進度款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中結算價款總額計,不低於60%,不高於90%。
(三) 安全文明施工費
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的28天內預付不低於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其餘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後7天內仍未支付的,若發生安全事故,發包人應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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