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無證經營柴油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行業資訊】無證經營柴油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無證照非法進行成品油交易, 黑加油站、黑加油點、黑加油車屢禁不止,死灰復燃,擾亂了成品油市場流通秩序,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無證經營汽油構成非法經營罪基本沒有爭議,法院視情節嚴重程度,可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而無證經營柴油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實踐中司法裁判觀點並不統一。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因此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看所經營物品是否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而在2015年之前,《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只有汽油,沒有柴油。更多油品資訊油品信息調油技術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油品圈。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該辦法對成品油的解釋為:“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但是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因此無證經營汽油一直都構成犯罪,無證經營柴油只是違反部門規章,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因此這種觀點認為,經營柴油只是違反了商務部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並不構成犯罪。對其違法行為,應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2015年情況起了變化,5月1日起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名錄》新增了柴油。柴油就此被認為是行政法規中屬於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這也正式消除了非法經營柴油是否構成犯罪的紛爭。因此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等證照的情況下,經營柴油也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柴油也有很多品種,並非無證經營所有的柴油都構成犯罪。閃點越高,防爆性能越好。《危險化學品名錄》新增的只是閉杯閃點小於等於60℃的柴油。也就是說,只有閉杯閃點小於等於60℃的柴油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但爭議並未從此消除。另外一種觀點認為,不論閃點大小,只要非法經營柴油就構成非法經營罪。更多油品資訊油品信息調油技術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油品圈。因為根據《國務院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其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規定,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資格,屬於需經行政許可才能經營的項目。作為該行政許可執行部門之一的商務部頒佈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因此,柴油屬於成品油一類,未經行政許可擅自非法銷售柴油的行為,屬於“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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