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一小贷款公司涉恶!暴力讨债、非法拘禁、喷漆堵门、作恶多端..

近日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曝光一起

通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

手段进行暴力讨债的

恶势力犯罪案件

更多案件细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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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一小贷款公司涉恶!暴力讨债、非法拘禁、喷漆堵门、作恶多端..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晋城市**公司职工,晋城市**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同户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小某某、罗某甲、某某总,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晋城市**大酒店保安,原晋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暂住北京市丰台区**堡**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绰号某某胖,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晋城市**大酒店保安,原晋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小区**号,暂住北京市**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徐州市**中心员工,原晋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队**号,暂住江苏省徐州市**中心员工宿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高平市**铸业有限公司员工,原晋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晋城市**大酒店保安,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小区**号,暂住北京市丰台区**堡**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巷**院**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街**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路**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街**号,现住晋城市城区**院内,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罗维义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乙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吴某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姚某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提起公诉。于2018年7月23日由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更多被告人信息请上下滚动查看)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以来在本市城区、开发区、泽州县、沁水县、高平市等地,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卢某某、刘某乙等人,依托王某甲经营的未依法批准从事放贷业务的晋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制定公司日常制度,发放统一服装,定期召开会议,明确任务分工,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多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进行暴力讨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罗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宋某甲、郭某甲、卢某某、刘某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依托该公司对外从事信用卡代还以及Pos 机非法套现。同时,被告人王某甲收购他人诈骗所得赃车,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吴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姚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案

1、毛某甲第一次被非法拘禁案

2015 年6 月至8 月,毛某甲以抵押车辆的方式三次向王某甲高利借款24 万余元,毛某甲先后偿还十余万元本息后,无力继续按时偿还高额利息。在毛某甲两月未还利息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安排集团成员被告人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等人到毛某甲居住的**小区附近寻找毛某甲。

2015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在**小区附近发现毛某甲后电话报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遂安排被告人罗某某、宋某甲、卢某某等人前往,待郭某甲尾随毛某甲至**路**火锅店附近路边,宋某甲、王某甲、罗某某、卢某某陆续赶到后拦停毛某甲,王某甲对毛某甲进行辱骂、殴打,郭某甲对其推操,后王某甲安排罗某某找地方催毛某甲还款。

10时许至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晋EJW*** 银棕色五菱面包车同被告人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将毛某甲带至**村附近路边,逼迫其站在雪地中想办法还钱,不让其离开,期间毛某甲手机被宋某甲没收,并被罗某某扇耳光。

16时许,按照王某甲的安排,卢某某继续驾驶银棕色五菱面包车伙同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将毛某甲带至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魏某某的租住处至次日22时许,期间毛某甲被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等人看管在魏某某租住处,不许其离开,逼迫其想办法还款,毛某甲趁机逃跑后,立即乘车赶往外地,不敢在家中居住。

至此,毛某甲被非法拘禁时间达30余小时。

2、毛某甲第二次被非法拘禁案

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安排集团成员到**小区伺机寻找毛某甲。同日13时许,宋某甲、郭某甲在**小区发现毛某甲,宋某甲立即电话报告王某甲并纠集刘某乙前来,待王某甲安排罗某某驾驶晋EP**** 黄色长安奔奔轿车赶到**小区,宋某甲、郭某甲、刘某乙强行将毛某甲拖拽到长安奔奔车内,罗某某等人驾车将毛某甲带至**庄立交桥附近毛某甲租住处催还借款未果后,在王某甲的安排下将毛某甲带至开发区**路**4S 店背后原罗某某公司宿舍**室进行看管,王某甲赶到后对毛某甲进行殴打、辱骂逼迫其还款,期间被告人宋某甲、郭某甲、刘某乙按照王某甲、罗某某的要求,轮流看管毛某甲,不让其睡觉、收走其手机,除打电话联系借钱之外不许其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

为逼迫毛某甲还款,同年5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安排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等人驾驶晋EP** 黄色长安奔奔轿车带毛某甲到韩国城寻找其前妻宋某乙,协商将其抵押的晋ER**** 白色起亚K2 车过户给王某甲顶账一事未果后,毛某甲被迫到其父母家要钱还账。晚20时许,宋某甲、郭某甲、刘某乙驾驶长安奔奔带毛某甲到其父母位于城区**街**号*8号楼**单元**室**匠的家中要账未果,后将毛某甲带回**4S 店背后宿舍继续看管。

同年5月2日下午16时许,王某甲安排宋某甲、郭某甲驾驶长安奔奔将毛某甲带至城区**路**大厦,毛某甲父亲毛某乙与王某甲、罗某某等人商谈还款放人,被迫刷卡向王某甲还款五万元后,毛某甲才得以离开。

至此,毛某甲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50余小时。

3、 樊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5年5月,樊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高利借款3 万元。在其经营场所关停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后,2016 年6 月份的一天下午18 时许,宋某甲、郭某甲、刘某乙在本市**公园发现樊某某后,宋某甲立即电话请示王某甲、罗某某,在王某甲的安排下,罗某某遂驾驶一辆银灰色捷达车赶到,伙同宋某甲、郭某甲、刘某乙强行将樊某某带至**宾馆**街店,没收其手机,让其站在房间角落不许睡觉想办法还钱至第三日上午8 时许。

至此,樊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40 余小时。

4、赵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4 年10 月,被害人赵某某与段某某互为担保人分别向王某甲高利借款6 万元。2016 年12 月12 日晚21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安排罗某某等人驾驶晋EJ**** 银棕色五菱面包车到城区**小区**单元**室赵某某家中,以段某某未按时还款失联为由,逼迫赵某某替段某某还款,并指使罗某某等人强行将赵某某从其家中拖拽到楼下五菱面包车内,带至开发区**小区** 号楼**单元** 室**公司办公室,由罗某某、宋某甲等人看管赵某某至次日18 时许。看管过程中,王某甲、罗某某、宋某甲等人以给赵某某“喂吃辣椒面、和狗关在一起”等威胁、侮辱性言语和拍打桌子、寸步不离尾随等方式逼迫赵某某还款,赵某某在被拖拽过程中腿部擦伤。

至此,赵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达21小时左右。

5、焦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4年7月份左右,焦某某以个人名义为朋友王某乙向王某甲高利借款2万元整,利息本金均由王某乙归还;2016年8月,焦某某为郭某乙担保向王某甲高利借款7万元。因王某乙、郭某乙未如期还款,2016年12月2日晚21时许,王某甲安排宋某甲将焦某某叫至**小区的公司偿还王某乙、郭某乙借款,并吩咐宋某甲、姚某甲看着焦某某,次日上午8时许,王某甲强行扣留焦某某驾驶他人的晋EA**** 白色吉利轿车,逼迫、威胁焦某某还款,直至焦某某答应替郭某乙、王某乙还款后,才于12月3日19时许离开,并让宋某甲、姚某甲送焦某某回家,刚送回没多久,被告人王某甲给宋某甲打电话让把焦某某带到晋城市体育场,后宋某甲、姚某甲拽着胳膊。搂着脖子强行把焦某某带到体育场,在体育场跳水馆门口,王某甲说焦某某找人恐吓他了,骂着焦某某还踹了他几脚,把焦某某踹倒在地,随即王某甲让宋某甲、姚某甲殴打焦某某,之后把焦某某送回家,还威胁不要报警。期间宋某甲、姚某甲在公司轮流看管焦某某,没收其手机,不许其吃饭、睡觉、喝水。

至此,焦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约22小时。

以上,被告人王某甲对成员实施的非法拘禁5起犯罪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参与4起,被告人宋某甲参与5起,被告人郭某甲参与3起,被告人卢某某参与1起,被告人刘某乙参与2起。

二、寻衅滋事案

1、刘某乙家被喷漆、垒砖堵门案

因借款人刘某乙未及时还款,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授意罗某某指使宋某甲、郭某甲到刘某乙位于城区**办事处**村**号**楼**楼的住处喷涂“奠”字;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按照王某甲的安排,卢某某驾驶晋EJV**** 银棕色五菱面包车伙同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在晋城市**公司附近工地搬运50余块红砖后,运至刘某乙家楼下,由卢某某负责将刘某乙家门垒砖封堵,使刘某乙及其家人产生了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刘某乙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秩序。王某甲、罗某某、卢某某、宋某甲、郭某甲等人长时间的纠缠、滋扰,致使刘某乙与其妻子离婚。

2、王某丙家第一次被喷漆案

为恐吓借款人王某丁,2015年11月9日晚23时许,在王某甲指使下,由卢某某驾驶晋ER**** 白色起亚K2 轿车同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等人到沁水县**镇**村王某丁父母王某丙、张某甲家,罗某某、卢某某、宋某甲在车内等候以备逃跑,郭某甲持自喷漆在王某丙家大门喷涂“奠”、“坟”等字样,恐吓王某丁家人。

3、王某丙家第二次被喷漆、放鞭案

2015年11月12日晚23时许,王某甲指使罗某某、卢某某等人,由卢某某驾驶五菱面包车(遮阳板遮住面孔、迷彩布遮盖车牌),伙同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前往沁水王某丁父母王某丙家,由罗某某观察指挥,卢某某驾车等候伺机逃跑,宋某甲在王某丙家院墙上喷涂“杀”、“死”等字样,郭某甲在王某丙家门前燃放鞭炮、礼花炮,滋扰王某丁家人。

王某甲集团成员两次喷漆、放鞭,使王某丁及其家人、邻居产生了心理恐慌,王某丁长时间不敢回家居住,严重影响了其和家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4、张某乙家被喷漆案

为逼迫张某乙还款,2015年11月12日晚23时许,在王某丙家喷漆燃放鞭炮后,王某甲授意卢某某驾驶五菱面包车伙同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前往高平市**乡张某乙家,罗某某、卢某某、宋某甲在车内等候伺机逃离,郭某甲持自喷漆在张某乙家大门上喷“奠”、 “还钱”等字样,使张某乙及其家人产生了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

5、毛某甲家被喷漆案

为迫使毛某甲还款,2015年下半年,王某甲授意罗某某指使宋某甲、郭某甲到毛某甲位于**小区**号楼**的住处,持自喷漆在其家门喷涂“莫”、 “还钱”等字样,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

6、毛某乙公司被喷漆案

为逼迫毛某甲还款,王某甲安排罗某某、郭某甲等人于2015年左右,到毛某甲父亲毛某乙位于泽州县**镇**村的晋城市**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卷闸门及围墙上喷涂“欠债还钱”等字,使毛某甲家人产生了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其家人正常的生活序。

7、 聂某某家被喷漆案

为迫使聂某某还款,2015年下半年,宋某甲、郭某甲在王某甲指使下,到聂某某位于城区**路**集团**中心社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使用自喷漆在聂某某家门上喷涂“奠”、“还钱”等字样,聂某某不在该处所居住后,该处所家门上仍被喷过“莫”、 “还钱”,使聂某某家人、小区住户产生了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其家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8、樊某某家被喷漆案

2015年至2016年,宋某甲在王某甲的指使下,先后伙同郭某甲、刘某乙到樊某某位于城区**街**巷**公司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持自喷漆往樊某某家门上喷涂“奠”、 “还钱”等字样,使樊某某及其家人产生了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

9、焦某某所驾车辆被扣案

2014年7月份左右,焦某某以个人名义为朋友王某乙向王某甲高利借款2万元整,利息本金均由王某乙归还;2016年8月,焦某某为朋友郭某乙担保向王某甲高利借款7万元。因王某乙、郭某乙未如期还款,2016年12月2日晚21时许,王某甲指使宋某甲将焦某某叫至**小区的公司偿还王某乙、郭某乙借款。次日上午8时许,王某甲强行扣留焦某某驾驶他人的晋EA**** 白色吉利轿车,逼迫、威胁焦某某还款。经查:该机动车的所有人为宋某乙,系焦某某临时驾驶,该车为宋某乙于2012年6月份购买,购买价格为四万九千元人民币。

焦某某随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甲得知后,纠集宋某甲、姚某甲强行将焦某某从其租住处带至本市体育场内对焦某某进行殴打报复。

以上,被告人王某甲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参与5起,被告人宋某甲参与7起,被告人郭某甲参与8起,被告人卢某某参与4起,被告人刘某乙参与1起。

三、敲诈勒索案

1、赵某某被敲诈勒索案

2016年12月12日晚,被害人赵某某被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罗某某、宋某甲等人以给赵某某“喂吃辣椒面、和狗关在一起”等威胁、侮辱性言语和拍打桌子、寸步不离尾随等方式逼迫赵某某说出其银行卡、信用卡的密码,赵某某迫于王某甲等人恐吓、威胁,不得已将自己的五张银行卡、三张信用卡的密码说出来,随后,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其公司会计常某某拿公司Pos 机将赵某某本人卡号是62253211111053****的**银行储蓄卡一次性刷走213.9元;卡号是622208050600045****的**银行储蓄卡一次性刷走223.41元;卡号是622609356004****的**银行储蓄卡一次性刷走62.6元;卡号是622609356009****的**银行储蓄卡一次性刷走3.6元;卡号622188168000670****的**银行储蓄卡一次性刷走2元;卡号是439226832566****的**银行信用卡一次性刷走2915.92元;卡号是528856000162****的**银行信用卡一次性刷走19.85元;卡号是625337111128******银行信用卡一次性刷走40.4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481.75元。该3481.75元通过Pos 机进行虚假交易转入王某甲的个人账户中。

2016年12月13日上午,王某甲纠集集团成员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等人分别驾驶晋EJ**** 银棕色五菱面包车与另一辆面包车前往晋城市城区**村村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赵某某存放在库房的晋泉**王、**老尖庄红金品、**老尖庄蓝金品、**老尖庄银品、**老尖庄陈酿酒共计555箱酒搬运至其公司,且逼迫赵某某写扣酒抵押协议,赵某某未同意,后其将赵某某的部分酒变卖用于盈利,经查:王某甲将65箱**老尖庄银品酒变卖,获利32665元;将5箱零5瓶**老尖庄红金品酒变卖,获利4678元;将2箱零2瓶**老尖庄陈酿酒变卖,获利3260元;将98箱零5瓶酒晋泉**变卖,获利15275元,以上共变卖170箱零12瓶酒总计获利55878元。经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我局扣押的240箱零1瓶晋泉**王、55箱零1瓶**老尖庄银品、46箱零3瓶**老尖庄红金瓶、24箱**老尖庄蓝金品、2瓶**老尖庄陈酿酒进行了价格认定:1种晋泉**王酒、4种**老尖庄酒在2016年12月13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玖万肆仟玖佰贰拾捌元整。

上述涉案敲诈勒索金额总计154287.75元。

2、刘某丙被敲诈勒索案

2017年3月16日,刘某丙以抵押个人车辆(白色猎豹,晋EA** )的方式通过其朋友李某丙向王某甲借款四万元,每个月归还王某甲利息2000元。2017年11月23日,刘某丙通过王某甲公司会计以刷PUS 机的方式归还本金40242元(其中242元系刷Pos 机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在刘某丙归还本金后,王某甲以其朋友李某丙的27268元欠款未归还为由,强行扣住刘某丙的车辆不给,逼迫刘某丙在李某丙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在刘某丙签完字且替李某丙归还2268元欠款后,王某甲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刘某丙的车辆,且以扣着刘某丙车辆不给的方式继续逼迫刘某丙替李某丙归还欠款25000元,农历2017年腊月26日,刘某丙迫于王某甲的压力,将25000元替李某丙归还,王某甲将车辆还给刘某丙,后王某甲又以李某丙仍有45000元利息费未归还为由,将刘某丙随车抵押在其公司的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强行扣住,逼迫刘某丙替李某丙归还利息费。

上述涉案敲诈勒索金额为25000元。两次敲诈勒索金额合计179287.75元。

被告人王某甲对集团成员所犯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参与2起,被告人宋某甲参与1起,被告人郭某甲参与1起。

四、孙某甲被强迫交易案

被害人孙某甲于2014年年初、2015年上半年分多次向王某甲高利借款共计二十五万余元,孙某甲先后偿还八万余元,后无力继续按时偿还高额利息,期间因孙某甲未按时还款,2015年4、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因孙某甲未还款,其纠集集团成员罗某某、郭某甲、宋某甲到泽州县南村镇孙某甲家中,将孙某甲于2014年9月花费25800元购买的家具强行搬走用于抵债23000元。

2015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指使集团成员罗某某等人到孙某甲在**经营的**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将其用于工作教学的画具强行拿走。

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逼迫孙某甲将其位于南村镇恒光**公司职工宿舍**单元**的房子(小产权房,无房产证)用于抵债21万元,且将该房子强行定价为25.5万元低价向孙某甲购买,迫于王某甲等势力集团的威胁、恐吓、滋扰下,孙某甲被迫将该房子用于抵账。该房子系孙某甲于2013年12月份向同事李某丁购买,购买价格为30.7万元,装修花了4万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孙某甲低价转让房产,从中非法获利至少4.2万元,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五、朱某甲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2015年2月22日、27日,朱某甲两次分别以担保人的身份给其朋友张某某借款五万元、三万元, 2017年5月28日傍晚,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甲三人步行至晋城市**馆附近时遇见王某甲以及唐某某,李某甲以之前王某甲欠其一万元钱为由,向王某甲要账,被告人王某甲便指使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甲、唐某某随其前往朱某甲家要账,并为要账制定了周密的计划安排,由唐某某假装王某甲欠他钱,到场后对王某甲施加言语压力,再由王某甲向朱某甲等其家人施加压力;由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甲三人一致对外称系其公司人员帮其要账,并安排如若朱某甲不还钱,五人采取以家中坐着不走的方式,继续干扰朱某甲正常生活休息,逼其还钱。制定方案后,五人分别乘坐两辆出租车(两辆出租车车牌不详)前往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朱某甲家。

2017年5月28日20时许,在王某甲敲开朱某甲家门后,五人便配合王某甲逼迫朱某甲还钱,朱某甲口头劝说五人离开其家,未果,该于2017年5月28日21时34分报警,西街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到场后,责令该四人(李某乙、李某甲、朱姗姗、唐某某)离开朱某甲家,并不得再次进入其家要账,民警走后,该四人在王某甲的指使下再次进入朱某甲家,配合王某甲逼朱某甲还钱。

2017年5月28日22时许,朱某甲再次对该五人劝说离开其家,未果,该于2017年5月28日22时45分第二次报警,西街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责令该五人离开朱某甲家,并不得进入朱某甲家要钱,民警走后,朱某甲将门紧闭,为了达到要钱的目的,王某甲用力敲朱某甲家门,朱某甲迫于压力下将门打开,王某甲便以不还钱坐其家中不走的方式逼朱某甲还钱,之后,该五人在朱某甲家沙发上休息,以此行为干扰朱某甲夫妇正常生活秩序,后朱珊珊于2017年5月29日凌晨0时左右离开,王某甲于2017年5月29日早上6时左右离开,后王某甲指使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继续坐在朱某甲家,以此方式逼迫朱某甲还钱。期间吴某某于2017年5月29日中午给李某甲、李某乙二人送饭。

2017年5月30日早上八时许,因李某甲、李某乙二人持续住在朱某甲家不走,朱某甲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其于2017年5月30日8时41分再次报警,西街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责令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离开朱某甲家,并不得再次进入朱某甲家。

至此,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在朱某甲家已呆至长达37小时左右。

王某甲等人以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要账,使朱某甲及其家人、邻居产生了心理恐慌,朱某甲夫妇长时间不敢回家居住,严重影响了其和家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六、非法经营案

2014年至2018年2月28日,王某甲依托其经营的晋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对外从事代还信用卡以及pos 机非法套现,该公司购买POS机,绑定在王某甲名下的**银行卡上,后王某甲指使其公司会计常某某、杨某某、赵明明三人办理代还信用卡以及pos 机套现业务,先采取网银转账的方式为客户代还信用卡所欠的透支款,再利用公司的POS 机虚构交易从客户的信用卡中套取透支款,将透支款转入王某甲**银行卡中,从中牟利代还款1%的手续费,现查明:2014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客户姚某乙、丁婷婷、朱某乙三人将其透支后没钱归还的信用卡和密码交给王某甲公司会计,王某甲指使其会计多次对该三人的信用卡代还并收取1%的手续费,共累计代还信用卡金额为1094673.8元;

2017年11月23日,刘某丙通过王某甲Pos 机归还欠款40242元。该款经POS 虚构交易转至王某甲的个人账户中。

以上两项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134915.8元。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7年9月8日,孙某乙(另案处理)使用从晋城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诈骗取得的晋D7**** **轿车,在王某甲处抵押借款,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孙某乙所抵押的车辆系他人所有,孙某乙无权进行抵押、转卖处置的情况下,仍与孙某乙签订借款、转卖协议,后向孙某乙出借20000元钱,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日200元。2017年9月底,晋城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主动找到王某甲,向王某甲说明孙某乙使用诈骗的手段在其公司租赁晋D7** **轿车的事实,要求王某甲向其公司归还晋D7** **轿车,王某甲未予答应。2017年10月14日,王某甲在明知该车系租赁公司所有,孙某乙系使用非法手段取得并在其处抵押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以2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非法出售至常中月个人手中。经鉴定,该**轿车价格57920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57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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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魏某某、宋某丙等38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甲、樊某某、赵某某等14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卢某某、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吴某甲、姚某甲等11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2014年以来,以被告人王某甲为首,被告人罗某某为骨干成员,宋某甲、郭某甲、卢某某、刘某乙为重要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晋城市城区、开发区、泽州县、高平市、沁水县等地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多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进行的暴力讨债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注册的**商贸有限公司的POS机,指使他人虚构交易,为他人非法套现109万余元。同时,被告人王某甲收购他人诈骗所得赃车(价值57920元),仍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其犯罪集团所犯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吴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和斌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罗某某、宋某甲、郭某甲、卢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泉市**家园**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35353****、1833468****;

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于**小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823469****;

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于晋城市城区**花园**栋**单元**,联系电话1383568****;

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于晋城市城区**小区,联系电话1399471****;

被告人姚某甲取保候审于晋城市城区**院内,联系电话1393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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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推荐: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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