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有權自行出售小區的停車位嗎?你怎麼看這件事?

噓樹開花了


從土地出讓的角度來看,以2019年的貴陽樓盤綜合案例來說,

1 土地出讓的僅是地上部分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地面車位的使用權利,都伴隨房屋的出售轉讓給業主,歸屬全體業主所用,開發商無權單方面出售行為。

2 而在樓盤的具體規劃中,地面以下的車位還包括地下車庫、人防工程兩大類。其中

  • 地下車庫的建設,可由房開向業主出租使用,包括按月支付的短租,以及長期的租賃,也就是一般常說“賣車位”。而實際上,業主得到的僅僅是使用權,並且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單次最長不超過20年;

  • 而人防工程,在非戰時可以用作車位,按照誰投入、誰建設、誰收益的主張,可由開發商加以改造用作車位。

3 其實,目前“車位出售”矛盾產生的焦點,還是住宅車位配比存在不足,車子多了,位子少了,引發業主的普遍擔心。而還存在爭議的核心點,說白了就是“地下車位,業主買到的是什麼?”

  • 而目前大城市新建中大型小區的商品住宅,地下車位普遍得不到辦理產權。所以,業主從開發商那裡買到的,僅僅是長期的“使用權”。

  • 比較常見的現象是,開發商隨意出讓車位的使用權,讓小區以外的人佔了便宜。對此,各地區的物業管理規定中都有約束,如果在車位配比不夠,或者不能充分滿足業主使用的前提下,開發商不應當將小區的車位短租/長租的使用權,出讓給非小區的人使用。

  • 目前,城市綜合體的建設比較普遍,有些地下車位是由商品住宅的住戶,與購物中心消費者,寫字樓辦公共同使用。這種情況,就應當明確保障住戶使用的前提下,再滿足商業用途的使用。

4 最後回到物權法的角度來看,出售的前提是能夠辦理產權的相關證明,如果房開能夠獲得產權,那麼自然就有權出售。如果不能,也就不應當稱作“出售車位”,而只是“出讓車位使用權”。以上回答供參考,謝謝。


貴陽樓市網


地上停車位和地下停車位性質不同

停車位問題一般是小區內居民和開發商之間比較難以調和的問題,停車位分為地上停車位和地下停車位,一般情況下地下停車位產權歸屬比較清晰,在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情況下,有產權的地下停車位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出售。

在建築區域規劃內建造的停車位,開發商可以辦理產權登記,一般情況是開發商在開始建樓盤時就向上級部門報批規劃停車位的區域。而人防車位和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的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之所以居民和開發商之間有這麼多的糾紛,是因為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停車位的歸屬問題,但是根據這幾年的最高法的相關判例可以看出,如果開發商能獲得車位的產權證,開發商就有權自行出售車位,如果開發商辦不了產權證,車位歸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劉輝律師


開發商是否有權自行出售小區車位?

1 開發商在建造和房屋交付標準中對車位,房屋分攤都會有明確的規定。

2 如果車位是地下和房屋連在一起,業主在房屋交付中車位在房屋的公攤面積裡業主也支付了分攤費用在房屋購買的款項裡,哪開發商要對車位出售處置必須經得所有業主的同意,才有權利去對車位出售處置。

3 開發商佔用小區業主的公共部分所修建的車位,車位佔用了業主公共部分開發商對車位要進行出售處置必須經得所有業主的同意才可以。

4 如果車位開發商在初期就和業主約定好自己對車位又處置權的,和沒有佔用公共部分,也不會對小區業主的出行和生活又影響的開發商自己有處置權。



山念


我認為不可出售,在房屋買賣合同生效以後,等於已經把產權賣給了業主,開發商再無權出售業主的產權,一般開發商賣房時已經做了售價預算,房子賣多少錢不會賠,價格開發商已經很清晰了,再做二次出售停車位,那根本就不合理的,


15995678124


許昌市地下停車位違規賣給業主,地下車位本來就是小區的配套設施,我們買房子的時候已經掏過錢了。現在是有車回不了家,業主經常給物業打架,政府也不管,車停路邊交警還天天貼罰單,這不是逼著老百姓造反嗎?有的業主還說準備開車撞死物業和交警。政府醒醒吧。


用戶94287088573


這事要問政府部門,整體規劃的商品房小區,他們允許開發商拆零分割出售房屋和小區的各部分。會所和地下部分往往都是落在開發商手裡,地下車庫更是開發商的肥肉。小區裡的部分公共設施和場所落到開發商手裡,而開發商從來都拒絕公開小區建築成本的分攤賬目,使業主無法知悉被開發商佔據的部分,是否由業主承擔了成本,而法律則未明示如何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和合法權益。這些法律漏洞似乎是特意為開發商這些資本家保留的,請問業主們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是完整和不受侵犯的?


華庭鶴唳


有產權證的是合法合規的商品!沒有產權的就是不合法,不合規!居然還理直氣壯的賣!為什麼?身邊有多少個這樣的事情,不合法不合規!居然大行其道沒有人管理?還是背後有什麼利益瓜葛?


洛拓哥


我不知道您說的是哪種車位,因為車位有帶產權的地下停車位,也有一些公共區域的停車位。前者帶有獨立產權屬性所以可以出售出租。後者公共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無論出租出售都屬於違法行為。業主委員會可以主張權利。


奮鬥在版納


如果開發商沒有地下停車場的專屬產權證,收回地下停車場管理權後,停車費收入歸業,開發商無法主張權利,因為,他拿不出證據證明地下停車場的產權是他的。希望業主們讀懂其中的原理,通過訴訟維權,收回地下停車場!


有容乃大7266


1.地面歸業主。2.地下人防歸政府,但房開有使用權,使用權可以轉讓。3.可以取得產權的地下,可以轉讓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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