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立案登記制制度是什麼?為什麼有人感覺現在的立案很難?

張明強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等級制改革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施行,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立案審查制向立案登記制轉變。

立案審查制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需要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後再決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記制則是指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審查,除了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當事人提交的訴狀一律接收,並出具書面憑證。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符合訴訟法規定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

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原告提出訴狀後,法院要首先對材料進行審查,並且往往是基於實質性內容的審查。後者是法院對於原告提交的訴狀原則上都進行登記,在送達被告後,被告提出辯駁意見,法院才對案件是否符合實質性訴訟要件進行審查。

立案登記制改革的目的在於緩解“立案難”的困境。為什麼會出現立案難的情況呢?很多法院由於案件數量多、辦案壓力大等原因,有時會出現選擇性立案的情況。立案審查制在受理之前就會對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成為了一些法院選擇性立案的“擋箭牌”,這樣不僅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不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立不上案,很多當事人轉而通過信訪來解決問題,但問題也很難得到解決。

“立案難”的問題的確存在,長期以來又以行政訴訟最為突出。在立案登記制改革的趨勢下,為了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問題,2015年5月1日修改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擴大受案範圍,拓寬“民告官”門檻,明確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並且也規定了一些救濟途徑,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立案登記制改革可以有效緩解“立案難”的問題,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改革推進的過程中,也會伴隨一些問題和隱患,司法改革應當對這些問題予以充分的重視,進一步完善立案登記制的改革,併發揮其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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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師事務所


大半個月前,一個機動車責任賠償糾紛去法院立案。立案法官給我一份材料。機動車責任賠償糾紛先要去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調解,調解不成,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方可立案。

我拿著法官給的材料。找到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辦事人員接過我案件材料,傳到電腦裡,告知我,要向省公司彙報,再決定調解方案,回去拿通知。最多一個星期。

十天後,沒消息,我電話聯繫保險公司,辦事告訴我,下午給答覆。

下午,答覆電話來了。因為受害方為教師,誤工費沒有。我急了,我說不是有校方證明嗎?證明受害人要被扣發休息期間的誤工工資。保險公司人說,沒有誤工費。我說,不調了。起訴。對方說:好!星期一給你回函!不一會,保險公司人電話告知,星期一讓我不要去了,他們和法院人共同去學校核實。

就這樣,十天又過去了,至今未有消息。

按過去立案程序,己經快開庭了!

你說,立案難不難!


壞三子


作為訴訟律師,我有話要說!

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與此相對的,是立案審查制。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的審查尺度不一,有的法院甚至在立案時進行實質性審查。立案難不難,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分析而定。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立案信息的網上公開力度。推動完善訴訟收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部分內容)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意味著立案登記制,適用於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案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意味著受理法院必須當場接受訴狀,符合法律規定的,當場登記立案;不符合要求必須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措施,不得要求當事人頻繁修改材料、遞交材料)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注意:受理法院不接受立案材料,必須出具書面憑證,否則當事人有權針對實際情況投訴處理,這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記切記)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投訴處理時限為15日。)

第十四條 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迴立案等訴訟服務。(在此柳律師想說的是,立案登記制的目的是為了便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渠道的訴訟服務的目的也是便民,個別法院要求必須網上立案之後再提交書面材料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等於變相增加了當事人的時間及物質成本,需要予以糾正;甚至有些法院通過網上遞交立案材料進而限制立案,這種做法本身就違背了立案登記制的初衷,希望能夠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與重視)

第二,立案現在到底難不難呢?

個人認為,現在各地普遍推行網上立案,為當事人提出訴訟提供了諸多便利,總體局面是好的,是積極的,是進步的。

但是,不排除一些地方法院採取一定措施限制立案的情況。作為訴訟律師,針對立案問題,個人認為在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改進與完善,部分情況需要杜絕,部分工作作風需要整改:

1、網上立案提交之後,遲遲沒有審核通過,變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

2、網上立案之後,必須要求當事人現場交付材料,增加了當事人的時間成本、物質成本;

3、採取限號立案、排隊立案,導致每天立案數量有限,無法保證前來立案的人員都可以辦妥立案手續;

4、要求律師必須網上立案,不得現場立案;

5、強制要求當事人進行調解,不調解不立案;

6、調解期限過長,動輒十天半個月甚至一兩個月時間,以此拖延立案;

7、年中、年終拒絕立案“潛規則”機制缺乏監管,導致案件變相積壓嚴重,7月份、1月份立案數量激增;

8、個別法院立案大廳人員不足;

中央深改組第十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指出 ,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目的是要通過改進工作機制、加強責任追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保障當事人訴權。人民法院要明確登記立案範圍、規範登記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機制、制裁違法濫訴、強化立案監督,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符合司法規律的立案登記制度,堅決杜絕“有案不立、有訴不理、拖延立案、增設門檻”等現象。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司法改革確定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領域之一,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人民作出了莊嚴承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立案程序在某種程度上便是一個起點,追逐公平正義的起點,追逐司法“中國夢”的起點!





柳基偉律師


所謂立案登記制度,就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法院無需進行審查,法院應立案登記。法院不得拒收當事人的起訴狀。

以前我不相信有立案難的問題,最近經歷一起立案過程,感覺在有些時候,立案真的很難。

我們在前幾年青島李滄遭遇一起交通事故,當時的肇事者武某(原籍沂水現住即墨)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度致殘,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巨大,如果沒有刑事諒解,要判三到五年有期徒刑。當時我們考慮到追究刑事責任會毀了她一輩子,因此和她談,你現在沒錢不要緊,只要以後積極賠償,我們現在可以出具刑事諒解。她也承諾積極賠償。這樣我們簽訂了一份協議,我們給予她刑事諒解,她以後積極賠償,違約要支付違約賠償金。沒想到這個武某是個十足的無賴+老賴,拿到刑事諒解,擺脫了刑事責任,便立馬玩失蹤。為此,我們以合同違約為由,對武某提出民事訴訟。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這類案子在合同履行地、金錢交付地、被告常住地和被告戶籍地都有管轄權,原告有自主選擇權。但是,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不受理,叫我們到交通事故發生地,到交通事故發生地起訴,也不受理,要求到合同履行地起訴。最後折騰近兩個月,幾個法院都不收,但是也不給書面裁定。無奈我們通過向上級法院投訴的方式確定了管轄法院。

從這個案例說明,在有些時候,的確存在立案難的問題。


淮北日月升


“立案難”是司法諸多問題的集中反映。按理,司法實踐中是不應該存在“立案難”的――因為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均有明確規定,只要屬於法院的主管和本院的管轄,符合起訴的形式要件,法院均應當受理,對於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法律文書,當事人可提起上訴。


對法院來說多一個案子也只是多一份工作量,在上訴制度的制約下不至於出現有案不立的問題。

當然,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立案難”的問題。而導致法院應立而不立的原因主要是內部管理的行政化和法院整體的工具化的結果。




對於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或申訴。


立法網


說是登記制,由於案件多,很多基層法院在立案時故意慢慢審查,挑各種毛病,延緩受案速度,所謂登記制名存實亡


孫宏旗律師


在我們這裡立案比較容易,

起訴狀末尾沒有起訴人的簽名捺手印就能立案。


打天下抱不平


我舉一個例子,大家看一看合不合適。

有兩家醫院,一家公立醫院,一傢俬立醫院。

你覺得會在哪家醫院掛號會更快更方便?

針無兩頭利,降低門檻,對大家有利,人人都來,以前一年2000件案件,不用排隊。現在一年10000件,增長5倍,能不排隊?


兀可5201314


立案難的關鍵問題,是在各級法院立案庭。先不說複雜案子立案難,就說簡單案子都難立案。去年十一月份,福建省漳州開發區法院立案庭,可以將一個案由再簡單清楚不過的合同案,放在一邊不立案,理由是年底案子不接了,直到今年三月中旬才給予立案,誰又奈何得了呢?沒有百姓看得見的監督機制,一切都是浮雲!


敉園點評


以前實行的是審查制度,現在實行的是登記制度,其實改變的地方並不是很多,個別地方的法院仍然在立案的程序上,立案庭代替的是業務庭的職能,把官司是否勝訴作為了立案的前提條件。立案庭的法官沒有搞清楚起訴的條件和勝訴的條件,這是有區別的。起訴只是需要一般的訴的要素和要件就可以,比如說原告的訴訟請求,基本的事實與證據。而勝訴的條件就是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自己的證據的證明力要明顯大於對方的證據才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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