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 需要掌握8個重要的“法律時間點”

離婚案件 需要掌握8個重要的“法律時間點”

一、確認絕對無效婚姻的,提起訴訟的法律時間:無限制

絕對無效婚姻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其中,“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注意:絕對無效婚姻只有上述法定4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絕對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1)婚姻效力問題: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2)財產問題: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3)子女問題: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按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處理。

注意:《婚姻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訴訟的法律時間限制:無限制。雙方可隨時訴至法院,確認婚姻無效。

二、提起撤銷婚姻請求的法律時間:1年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

注意:(1)主體是受脅迫的一方;(2)向登記機關或法院提出撤銷請求;(3)法律時間為1年:自婚姻登記之日起算;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則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比如冒用他人的身份證、一方沒有親自到婚姻機關進行登記的等,須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而不能提起撤銷婚姻的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1)婚姻效力問題: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2)財產問題: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3)子女問題: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按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處理。

訴訟法律時間限制:1年。自婚姻登記之日起算;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則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三、禁止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律時間:1年或6個月

禁止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注意:(1)女方在此期間,可以提出離婚;(2)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有證據證明女方懷的並不是男方的孩子,則不受此限制。(3)此條僅保護合法的婚姻,不保護同居關係。因此,在同居期間,女方懷孕的,男方訴權不受此條限制。

禁止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律時間:(1)女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2)女方分娩後1年內;(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

四、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律時間:6個月

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的時間: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

注: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五、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時間:1年

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注意:提出損害賠償的主體只能是無過錯方。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都無權提損害賠償請求。

1.協議離婚時的損害賠償情形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2.訴訟離婚時的損害賠償情形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

六、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的法律時間:1年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

七、離婚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偽造債務,另一方請求再次分割財產的法律時間:2年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時間: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八、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被分割的,請求分割的法律時間:無限制

離婚時(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未被分割的情形:(1)雙方都未主張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2)訴訟離婚時,判決書或調解書表明某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

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時間:無限制。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

說明:本文所說的法律時間包括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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