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一男子自家地内滥伐林木 被判拘役四个月罚款一千元

9月3日,册亨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判决被告人韦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庭审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韦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自家林地中的林木。2018年5月,经册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采伐林木面积为0.98亩;被采伐的林木林种为人工林,树种为杉木、硬阔(青岗)、软阔;被采伐林木总株数为167株,采伐林木总蓄积为11.8810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其所砍伐的大部分林木系自家栽种的杉木,用于其家危房改造,其主观恶性不大,同时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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