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法院委託原告律師代為送達實施意見


4月4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發佈關於在

一審案件中委託原告代理律師代為送達的實施意見(試行)。實施意見(施行)共十四條,為優化司法資源配置,著力破解知識產權審判“週期長”問題。

試點:法院委託原告律師代為送達實施意見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關於在一審案件中委託原告

代理律師代為送達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條 【制定宗旨】為深入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優化司法資源配置,著力破解知識產權審判“週期長”問題,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送達原則】法院開展委託原告代理律師送達工作,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原告代理律師接受委託進行送達,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將送達事項轉委託他人進行,不得惡意拖延送達、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送達信息。

第三條 【送達範圍】

本院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原告委託代理律師參加訴訟的,均可以委託代理律師進行立案受理後的首次直接送達。

第四條 【送達方式】原告代理律師的送達行為代表本院,其向對方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訴訟材料,應採取直接送達方式,不得適用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第五條 【授權委託】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案件,由本院向代理律師出具《委託原告代理律師代為送達授權書》,委託其向對方當事人(包括第三人)送達法院訴訟文書、訴訟材料。

第六條 【簽收規範】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簽收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

受送達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受送達人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簽收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拒收處理】

受送達人當面拒收的,且經解釋說明拒收的法律後果後仍拒不簽收的,經錄音錄像、拍照證明送達現場情況後,結束送達。受託送達的律師應向本院如實報告送達情況。

第八條【送達期限】委託原告代理律師送達採取“一事一委託”的方式進行。廣州市內送達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廣東省內(不含廣州市內)的送達期限為十個工作日,廣東省外的送達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從其接受委託的次日起算。特殊情況經受委託人申請,可延長一次。期限屆滿授權自動失效。

原告代理律師接受委託進行送達的期間扣減審限。

第九條 【情況反饋】送達成功的,原告代理律師在送達過程中需保存相應送達憑證,並在送達期限內及時將《送達回證》、《送達情況反饋表》以及其他送達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現場錄音錄像、照片)交回本院。

送達不成功的,原告代理律師需在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委託原告代理律師代為送達授權書》、《送達回證》、《送達情況反饋表》、受託送達的訴訟文書和訴訟材料以及其他送達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現場錄音錄像、照片)交回本院。本院終止委託事項並依職權送達。

第十條 【送達監督】《委託原告代理律師代為送達授權書》載明本院聯繫方式、案件查詢方式、監督電話等信息,方便受送達人與本院聯繫,核實、確認案件情況。

第十一條 【拖延送達】原告代理律師在受託送達過程中存在惡意拖延、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不能送達或訴訟程序不能正常進行的,本院將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追究相應責任,並向其所在律師協會發出司法建議,由該律師協會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受送達人拒不配合的處理】受送達人拒不簽收或雖經委託送達成功但有關當事人拒不到庭的,審判團隊應審核相關送達情況,進行再次送達。

第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試點:法院委託原告律師代為送達實施意見


附1: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委託原告代理律師送達告知書

為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切實破解知識產權審判“週期長”難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並經上級法院同意,制定《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關於在一審案件中委託原告代理律師代為送達的實施意見(試行)》,規定本院受理的原告委託代理律師參加訴訟的一審民事案件,由原告代理律師向對方當事人(包括第三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訴訟材料。現將具體事項告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院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原告委託代理律師參加訴訟的,可以委託代理律師進行立案受理後的首次直接送達。

二、送達期限

對於符合委託原告代理律師代為送達的案件,由本院向代理律師出具《送達授權書》。委託原告代理律師代為送達採“一事一委託”方式進行。原告代理律師應按期完成受委託送達事項,廣州市內的送達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廣東省內(不含廣州市內)的送達期限為十個工作日,廣東省外的送達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從接受委託的次日起算。

原告代理律師接受委託進行文書送達的期間扣減審限。

三、送達反饋

原告代理律師在送達過程中需保存相應送達憑證,並在送達期限內將《送達回證》、《送達情況反饋表》、送達憑證或其他證明送達情況的材料及時交回本院。

四、注意事項

原告代理律師應盡力完成委託送達工作,如確實無法完成送達的,需在期限內向本院說明情況。原告代理律師在受託送達過程中存在惡意拖延、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導致不能送達或訴訟程序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五、監督

受送達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可通過以下途徑與本院取得聯繫,核實有關情況:

(1)關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微信公眾號後進入“司法公開”→“案件查詢”,瞭解有關案件信息;

(2)撥打本院監督電話62932264、訴訟服務中心電話 62932300核實情況;

(3)直接撥打訴訟文書中載明的案件經辦法官或書記員電話核實情況。

特此告知。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2019年2月13日


附2: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201 )粵73(知)民初字第 號


xxx律師(執業機構 、執業證號 ):

本院受理的原告xxx訴被告xxx關於xxx糾紛案,為提高送達效率、縮短審理週期,特委託你(原告xxx的特別授權代理律師)代為送達。具體如下:

授權代為向被告/第三人xxx送達本案的訴訟文書/訴訟材料,具體詳見(201 )粵知民初字第 號- 送達回證載明的內容。

二、有效期限:

五個工作日/十個工作日/二十個工作日,自本授權書籤發日的次日起計算。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201 年 月 日

附:

本案跟案法官助理 、電話 ,跟案書記員 、電話 ;

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電話: 。

本院監督電話: 。

注:本授權書一式三聯,一聯由本院存底,一聯交受託人收執並在送達時向受送達人出示,一聯作為送達材料一併向受送達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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