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新龍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群眾舉報獎勵辦法

【掃黑除惡】新龍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群眾舉報獎勵辦法

新龍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群眾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四川省公安廳關於群眾舉報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的獎勵辦法》、《甘孜州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方案》精神,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積極性,及時檢舉揭發涉黑涉惡犯罪線索,深入推進全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涉黑涉惡犯罪案件、線索及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線索。

第三條

為了加強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領導,新龍縣成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簡稱 “掃黑辦”)。為方便群眾舉報黑惡犯罪線索,“掃黑辦”開通以下三種舉報方式:

✪(一)舉報電話:0836-8122110(8122256、8122122)

✪(二)舉報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三)舉報信收信單位、地址:新龍縣茹龍鎮文江街3號新龍縣公安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廣大群眾直接向 “掃黑辦”舉報新龍縣範圍內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

第五條

群眾舉報涉黑涉惡犯罪線索獎勵的範圍如下:

✪(一)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二)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四)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五)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六)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 (七)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非法討債的黑惡勢力;

✪(八)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出警隊”、“討賬隊”和“職業醫鬧”的黑惡勢力;

✪(九)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十)參與或者包庇、縱容黑惡犯罪的公職人員;

✪(十一)組織或僱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十二)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第六條

獎勵標準依據舉報線索的性質及人民法院判決情況,分為以下四種標準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判決的,獎勵人民幣30000元;

✪(二)以惡勢力犯罪集團判決的,獎勵人民幣10000元;

✪(三)以惡勢力犯罪團伙判決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四)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抓獲重大涉黑涉惡案件逃犯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第七條

以下情形不予獎勵:

✪(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員、服刑人員檢舉揭發的;

✪(二)公安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辦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知悉的;

✪(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舉報的;

✪(五)其他不屬於獎勵範圍的情況。

第八條

舉報人檢舉、揭發涉黑涉惡犯罪線索,以及涉黑涉惡犯罪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對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受理舉報的各職能部門對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要嚴格保密,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對向被舉報人洩露舉報情況,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將依法從嚴從重予以懲處。

第九條

縣“掃黑辦”對群眾直接舉報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實行首報獎勵機制,對多人舉報同一線索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 “掃黑辦”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

經核實符合獎勵標準的,掃黑辦將堅持一案一獎,第一時間向舉報人兌現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可採取實名或匿名,通過當面舉報、信函、電話、網絡或其他方式進行舉報。實名舉報的應提供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繫方式等情況。匿名舉報時,舉報人可向 “掃黑辦”自行設定6位數以上數字作為本人代碼或密碼, “掃黑辦”據此確定舉報人並及時兌現獎勵。

第十一條

掃黑辦設立專門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群眾舉報獎勵基金。舉報人向 “掃黑辦”直接舉報涉黑涉惡犯罪線索的, “掃黑辦”指令有關部門進行查證,經查證屬實的,由承辦的公安機關按照程序逐級上報審核,“掃黑辦”核實認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標準的,經 “掃黑辦”核實認定後,由辦案單位領取獎金並向舉報人發放。

第十二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須在2個月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舉報時設立的代碼、密碼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掃黑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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