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进村工作需先取得他们同意,赣州南康幸氏事务理事会16人涉恶势力犯罪一审获刑

镇政府进村工作需先取得他们同意,赣州南康幸氏事务理事会16人涉恶势力犯罪一审获刑


镇政府进村工作需先取得他们同意,赣州南康幸氏事务理事会16人涉恶势力犯罪一审获刑


4月1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幸某桥等16名涉恶势力犯罪被告人一审公开宣判,16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至4年1个月不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幸屋村第五至第八村民小组是南康幸氏的主要聚居地,宗族观念浓厚。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管理权为最初目地成立的幸氏事务理事会,突破章程,用集体资金为理事务成员发放酬劳,采用报销费用等方式拉拢村干部及四个村小组长,使唐江镇幸屋村成为事务理事会的“独立王国”,镇政府及村委会在唐江镇幸屋村开展工作必须事先取得事务理事会的同意。至此,形成了以幸某桥为首,幸某华、幸某平等5人为重要成员,幸某辉、幸某志等10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幸某桥为首的幸氏事务理事会,其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事务理事会为掩体,打着维护幸屋村集体利益的幌子,以幸屋村为中心,采取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

实施了三次以上寻衅滋事罪和职务侵占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和职务侵占罪对上述1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及唐江镇幸屋村第五至第八村民小组集体。

一审宣判过程中,庭审秩序良好,各被告人情绪稳定。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干部及社会各界群众300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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