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内两次收到处罚告知书 ST中安将面临股民索赔

编者按:四月初,A股上市公司ST中安再次受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一次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描述和处罚有一些改动,不过维权律师表示,公司信批问题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相关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准备。此外,珠海中富又一次收到行政罚单,意味着针对该公司的新一轮索赔也已经“箭在弦上”。与此同时,针对京天利索索赔案的诉讼时效仅剩最后两个月,投资者还有最后的“上车”机会。

短期内两次收到处罚告知书

ST中安将面临股民索赔

2019年4月1日,ST中安(600654)再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2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3号)。

事实上,早在2016年12月22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月15日晚,证监会对*ST中安出具三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中安消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人员也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另对涂国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ST中安短期内两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况,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分析称,ST中安的此种情况较为罕见,由于证监会尚未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中安仍处于被调查阶段。通过两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对比,可以发现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找到了关于ST中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新事实和新证据。

第一,在“班班通”项目的招投标项目上,证监会认定ST中安的投标数目有所增加。第二,2018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ST中安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导致其评估值被虚增 15.57 亿元,但2019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则将评估增值确定为约 26.91 亿元,增值率达到了1,597.19%,较2018年提升了11.34亿元。证监会据此认定ST中安公司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第三,2019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删除了对于刘家雄、于东、项敏三人的拟处罚内容,并将对ST中安股份公司的罚款额降低为40万元。

由此看来,黄律师认为,ST中安近期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虽有所变化,但总体上对需要提起索赔诉讼的投资者而言,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有意向提起索赔诉讼的投资者仍可继续做好索赔准备工作,待到正式处罚落地后投资者即可正式发起索赔。

参照上海地区同类案件的前期判决,黄律师提出,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8年1月16日之间买入ST中安股票或债券,并在2018年1月16日持有ST中安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目前均可准备发起索赔。同时,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4日之间买入ST中安股票或债券,并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的投资者,也可参与此次索赔,建议投资者继续对处罚进展保持密切关注,并提前做好索赔的准备工作。

上海金融法院划定索赔区间

这些方正科技受损投资者可起诉

2015年11月19日,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01,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因涉嫌披露信息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6年12月19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5月10日,方正科技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2004年至2015年6月,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达17.30%至325.87%。此外,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未将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告知方正科技。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认为,方正科技的一大索赔争议点就是其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认定。据郑律师介绍,2018年11月1日上午,投资者诉方正科技虚假陈述索赔案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在该次庭前会议上,上海金融法院就虚假陈述揭露日这一核心问题有了表态:“在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股票,并在2015年11月19日当晚依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是符合索赔的时间范围的。”依据司法解释和上述法院的阐明,郑律师认为在2004年1月1日到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并在2015年11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由于损失计算难度较大,投资者可寻求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协助,以便于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一批珠海中富索赔即将开始

2017年5月8日晚间,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股票代码:000659)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3月20日,珠海中富公告称其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6号)。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分析,珠海中富未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极可能导致投资者对珠海中富的实际收益及财务情况产生误判。并且珠海中富并非首次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证监会的处罚,早在2015年2月10日,珠海中富因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及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被证监会处罚。

另外,在2018年5月22日,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后,迟至2017年7月17日才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同样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故捷安德也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珠海中富在此之前已经因为前一次处罚被部分投资者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相信此次行政处罚一出来,新的一批投资者索赔诉讼即将开始。因此张律师认为,在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5月8日之间买入珠海中富股票并且持有至2017年5月8日仍未卖出的投资者可向珠海中富提起索赔诉讼。张律师提醒记者,珠海中富于近期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受损投资者可赶上第一批索赔诉讼,通过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直接提起民事索赔诉讼,也可早日挽回损失。

飞马国际遭立案调查

股民需耐心等待“罚单”落地

2019年3月29日,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马国际,代码:002210)于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068 号),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介绍,飞马国际在2019年以来业绩出现了大幅度的变化,极有可能是由于相关年报或业绩报告出现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如果投资者是于2019年3月29日收盘时持有飞马国际,并在2019年3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可提前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等公司收到证监会的正式处罚后便可第一时间向飞马国际提起索赔诉讼。

京天利索赔案诉讼时效仅剩最后两个月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99,以下简称“京天利股份”)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早在2015年6月19日,京天利股份便收到《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201号)。其后,京天利股份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京天利股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其一,京天利股份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京天利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封卷稿)》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二,京天利股份在收购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京天利股份由于隐瞒关联交易而导致公司收购的行为未能如实披露,截止至2018年12月为止,已有不少股民获得了终审胜诉的判决,而对京天利股份的索赔诉讼期限将在2019年6月期满,届时股民将丧失对此的胜诉权。张律师认为在2014年9月23日前(含当日)购买京天利股份股票,且在2015年6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京天利股票存并因此亏损的投资者,可于近期尽快借助专业律师团队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抱团取暖”平台持续开放中

华谊嘉信第一批索赔诉讼登记即将截止

前段时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71,以下简称“华谊嘉信”),于上周即2019年3月13日终于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溯一下华谊嘉信的被处罚过程:2018年 5月21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8360号);2018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53号)。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介绍,截至目前,近两百家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大部分投资者通过判决或调解、和解方式获得相应赔偿。吴律师提醒记者,华谊嘉信此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是针对公司本身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并未针对公司实控人刘伟的内幕交易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因此投资者需要提起索赔的对象应为华谊嘉信公司本身。相关受损投资者可开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直接向华谊嘉信提起民事索赔诉讼,以便早日挽回损失。

超华科技索赔持续征集中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88,以下简称“超华科技”)于2017年9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70145号),因超华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华科技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2月15日,超华科技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在超华科技被证监会确认行政处罚后,不少投资者迅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相关赔偿纠纷案件在2018年10月初开庭,已于近日获得了一审胜诉的判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认为,随着投资者首获一审胜诉,预期后序批次股民索赔诉讼前景乐观,结合已有的一审胜诉判决,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9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都可参与索赔。后续参与索赔的用户,大概率都会根据一审情况进行判决。目前超华科技索赔案仍在诉讼期内,未参与起诉的投资者仍可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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