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男子故意毀壞ATM取款機領刑一年二個月

一男子故意毀壞多個銀行ATM自助取款機,造成其中一家銀行ATM設備嚴重損壞,其餘多家銀行ATM機器受損,最後在其又準備作案時被民警當場抓獲。近日,渭南市白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被告人張某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去年4月2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張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手電筒、盛裝尿液的塑料瓶、銀行卡、黑色羽絨帽等作案工具,從白水縣西固街道乘坐出租車到白水縣城雷公路,後步行至倉頡路綠康小區西門長安銀行,對該行兩臺取款設備以銀行卡插入胡亂操作、向出鈔口及插卡口塞垃圾、噴射尿液等方式破壞取款設備,以期設備損壞後獲取內部現金。當晚,被告人張某又竄至白水縣城水門路工商銀行、水門路信合銀行、東風路信合銀行以同樣手段破壞銀行自助區取款設備。

去年4月30日凌晨、5月3日凌晨、5月6日凌晨、5月11日凌晨、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張某先後五次以上用相同手段對白水縣城倉頡路中段農業銀行、一馬路農業銀行支行、倉頡路十字工商銀行、人民路中段工商銀行、三馬路農業銀行自助區取款設備進行破壞。5月12日被告人在作案過程中被白水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

經白水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告人行為造成長安銀行被毀財物價值17479元;其餘銀行設備經修復正常使用,未造成實際損失,未做價格認證。

經陝西司法精神醫學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張某系邊緣智力人,作案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多次在銀行自助區故意毀壞自助存取款設備,造成長安銀行財產損失價值17479元。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張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定為坦白,可從輕處罰。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記者 張正 通訊員 魏瀟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