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糾紛 一朝間解決

石某1987年入職張家港某色織有限公司的前身張家港市某化纖紡織廠,1988年7月在工作中受傷。當時《工傷保險條例》尚未實施,化纖紡織廠遂於1988年8月向石某出具一份承諾書,對石某的工作進行了安排。之後石某一直在該公司工作。2018年6月,石某向張家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該色織公司支付工傷待遇,因其未能提供《認定工傷決定書》與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石某向本院提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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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色織公司認為石某於1988年受傷,至其申請仲裁時已接近三十年,早已超過《民法總則》規定的最長時效,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色織公司的抗辯理由令石某無法接受,其認為自己因公受傷後,色織公司僅承擔了醫療費,未支付其他任何待遇,對其十分不公平,故堅決要求該色織公司進行賠償。

面對雙方的爭執,本院考慮到石某在色織公司工作超過三十年,與公司存在一定感情,判決有可能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所以決定儘可能進行調解。為此,承辦人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在收效不明顯的情況下,民一庭庭長蔣曉同志與承辦人張知悅直接找上了色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過一個多小時推心置腹的溝通,最終該法定代表人當場拍板,同意補償石某的損失,石某得知後非常高興,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本案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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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張知悅 編輯:錢霞玲 審核: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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