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宣判首例惡勢力犯罪案件

4月2日下午,新昌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套路貸”詐騙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這是當地首例宣判的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陳某某、呂某甲、呂某乙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3年6個月不等。

2017年5月,因被告人呂某乙無能力歸還被告人陳某某、呂某甲的高利貸本息,三人經商量後,由陳某某、呂某甲找到被害人王某甲,虛構呂某乙有還款能力等事實,安排他人兩次借款給王某甲共45萬元,再由王某甲借款給呂某乙,陳某某、呂某甲再收回借款,呂某乙從中獲得好處費3萬元。之後,陳某某、呂某甲以暴力、威脅方式逼迫王某甲還債,騙得王某甲及家屬還款25萬元。

同年7月,被告人陳某某、呂某甲採取相同的方式,以提供資金幫另一被害人王某乙賺錢為由,安排王某甲等人多次向其借款共計40萬元,以上資金由陳某某、呂某甲收回。王某乙為抵除從被告人處得到的借款,被騙轉讓房產一套。經評估,該房產價值45.2萬元。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陳某某、呂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3月1日,被告人呂某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被告人陳某某、呂某甲明知王某乙客觀上無還款能力,仍安排王某甲借款給王某乙等人,以套路貸款的方式轉移王某乙房產所有權,詐騙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均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新昌縣法院法官介紹,本案案情複雜,犯罪手段狡猾,套路較深,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貸”詐騙案件,且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惡劣的社會影響及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惡勢力團伙犯罪。

當天,新昌縣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呂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呂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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