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兵等十人抢劫、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盗窃案
——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11月以来,缓刑考验期内人员蒋某兵、梁某龙,刑满释放人员张某,钱某龙、李某、杨某、杨某海、李某云、刘某柱、肖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吸食毒品,为非作恶,形成以蒋某兵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会泽县待补镇待补街及周边有分有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吸食毒品, 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的毒品“小马”,其中有三次是入户抢劫,一次持刀杀伤被害人钟某某,所得毒品用于团伙成员吸食或由蒋某兵贩卖。为获取钱财,采用暴力并持刀威胁对他人实施抢劫两次。被告人蒋某兵插手民间纠纷,邀约他人持射钉器改制枪对民工进行恐吓。以自己帮助朱某某打架受到司法机关处理为由,多次向朱某某索要钱财,共获取钱财17000元,在被拒绝后,邀约他人对朱某某实施殴打。强行入股经营抓烟机,未得逞即邀约他人砸坏抓烟机并取走全部香烟。被告人杨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两次,盗取财物1200元,并在被害人家居住多日,食用了被害人家价值680元的火腿、大米。被告人蒋某兵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扰乱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会泽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蒋某兵等十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零至二年六个月,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蒋某兵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张某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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