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外上演现实版“古惑仔”!湘阴公安破获一起恶势力集团案件

酒吧外上演现实版“古惑仔”!湘阴公安破获一起恶势力集团案件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邵柳 谭文才)影视剧中的“古惑仔”因暴力血腥被列为“十八禁”,而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效仿之人。4月10日,记者从县公安局获悉,该局历时3个月,对我县一起聚众斗殴恶势力团伙进行集中收网,将涉案成员郑某杰、邓某等7人依法逮捕并移送起诉,另有2人网上追逃,该团伙已被省公安厅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8月30日22时,平静的夜晚被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打破。在县城左宗棠广场N1酒吧门口,陆续有社会闲杂人员聚集,被巡逻至此的城关派出所民警发现后,迅速将聚集人员驱散。可等民警走后,两伙人再次聚集在一起,手拿砍刀、铁棍开始互相追砍。

酒吧外上演现实版“古惑仔”!湘阴公安破获一起恶势力集团案件

“到了凌晨一点多,我所接到报警,称在左宗棠广场那里被人砍伤。”城关派出所民警黄俊介绍,当晚邓某与杨某等人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邓某通过电话和微信邀集郑某杰、徐某添、李某海、田震某、狄某谦、李某明、宁某、龙某等10余人持钢管、“管杀”、“东洋刀”对杨某、王某意、刘某等人实施殴打,造成刘某背部砍伤、王某意右手砍伤,并全身多处挫伤。随后,县公安局立即立案侦查,经过1个多月的技侦摸排,成功抓获其中2名涉案嫌疑人。

有了突破口后,县公安局实行队所联动。正当专案组民警对“8•30”案件进行深挖时,意外再次袭来。“那天听到所外非常吵闹,还有群众在喊‘有人打群架’,我们全体值班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城南派出所民警蒋泽园回忆道,10月6日22时许,在该派出所门口又聚集了大批社会青年准备斗殴,被民警及时制止,并抓获3名准备逃离现场的嫌疑男子,在其所在车上搜出一把砍刀、一根电棒、一根木棍,现场没有造成人员受伤。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民警发现两起案件均是同一帮人,立即实行并案处理。

酒吧外上演现实版“古惑仔”!湘阴公安破获一起恶势力集团案件

经过缜密侦查,一个以郑某杰为首的“14K”帮恶势力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该团伙前身是以万某为首的“御龙”帮派,成员为郑某杰、邓某、梁某等10余人。后万某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郑某杰代替万某继续纠集前“御龙”帮成员进行活动,并吸纳李某海、徐某添等新成员。其后,李某海、徐某添脱离该团伙自行创立“会天帮”,郑某杰改“御龙”帮为“14K”帮。两个帮派关系密切,具有明显恶势力组织特性。两个团伙成立以来,多次纠集在湘阴县城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鉴于案情况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以公安局长任组长的专案组,并从扫黑除恶中队抽调10名民警成立抓捕组、审讯组、追逃组。2018年10月,县公安局摸清团伙活动规律后,专案组民警分别在长沙、城关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抓获其中7名嫌疑人。经审讯,所有到案嫌疑人均对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知识延伸


什么是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上】

1.社会影响恶劣的;

2.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斗殴的。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

处罚

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法发〔2010〕2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标准二》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切实做好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参照适用《标准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审判实践中亟需的相关经济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在此之前,拟通过有关工作会议、司法文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加强指导,以不断提高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工作的需要。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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