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发文界定“软暴力”刑事案件认定标准

本报北京4月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见习记者 耿学清)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并自今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了“软暴力”的基本概念,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

根据《意见》,“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杜航伟表示,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的也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

杜航伟举例说,此前,浙江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最终不堪忍受,被逼自杀。

《意见》专门明确了“软暴力”的客观认定标准,强调“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杜航伟表示,在执法中,政法各部门将密切配合,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既不扩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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