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政策的銜接進行了規定,你知道具體計算方法有什麼變化嗎?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一)新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款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執行時間:2019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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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政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二條: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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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某單位與員工甲、乙二人解除勞動合同,並分別在2018年12月、2019年1月向甲、乙二人支付經濟補償金50萬元,我們來分析一下兩人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繳納情況。(假設甲乙兩人在該單位工作年限數均為5年,2017、2018年當地的月平均工資均為7132元)。

(一)甲於2018年12月取得離職補償金50萬:

免稅收入:

7132*12*3=256752

甲在該單位實際工作年數5年,假設2018年12月起尚未在其他單位就職,減除費用為5000*5=25000;

應納稅所得額:

500000-256752-25000=243248-25000=231752;

應納稅所得額除以工作年限數,適用月度綜合所得稅率表,稅率30%,速算扣除數4410;

應納稅額:

(231752/5*30%-4410)*5=9495.12*5=474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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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於2019年1月取得離職補償金50萬:

免稅收入:

7132*12*3=256752;

應納稅所得額:

500000-256752=243248;

該筆收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稅率20%,速算扣除數16920;

應納稅額:

243248*20%-16920=317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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