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时不得讯问妇女婚育情况,被刷屏了……](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这么热点的话题怎么能少了小编,咱一起了解一下吧~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通知》规定,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招聘时有性别歧视的,这样做……
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建立联合约谈机制
★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
★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
★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table><tbody>男女平等
特别关注
另外,为加强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2019年1月16日,山东省省长龚正签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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