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申請“度娘”商標被駁回!以後我們還能叫“度娘”嗎?

儘管在普通人看來,”度娘“就是指百度,但是面對他人已經在先註冊的商標,百度也是無可奈何。

說起“度娘”這個詞,相信很多網友都不陌生,它最早是廣大網友在貼吧上對百度的一個戲稱。後來這一稱呼得到百度“官方”的承認。


百度申請“度娘”商標被駁回!以後我們還能叫“度娘”嗎?



在百度百科上搜素“度娘”一詞,會出來這樣的解釋:

度娘是百度的萌化形象,指的是百度搜索,有事請問度娘,代指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表達了眾多網友對百度的一種很形象的印象,同時也很好地推廣了百度公司品牌形象。


可以說,自從“度娘”這個詞在2000年首次出現以來,經過網友的廣泛傳播和百度的有意推廣,已經成為百度的一個代名詞,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影響力。

但是,這並不代表百度就擁有了“度娘”這個商標。


百度申請“度娘”商標被駁回!以後我們還能叫“度娘”嗎?



近日,商標評審委員會發布了對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第24719723號“度娘”商標申請複審的決定,其中“申請人”指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4719723號“度娘”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758884號“微商度娘”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教育、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書籍出版等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度娘”與引證商標主要認讀文字“度娘”完全相同,且無其它部分可與引證商標區分,若共存於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實際上,除了以上第24719723號“度娘”商標被商評委維持註冊申請予以駁回外,同期還有第24602566號、第24602983號、第24602905號、第24721321號“度娘”商標也被維持註冊申請予以駁回,原因全部都是與在先註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儘管在普通人看來,”度娘“就是指百度,但是面對他人已經在先註冊的商標,百度也是無可奈何。

當然了,雖然“度娘”商標沒有註冊下來,但是廣大網友依然可以稱呼百度為“度娘”,但是若百度想要在相同類別上對“度娘”商標進行商業使用,則可能涉及到侵權問題。

透過這件事,除了給創業者提了個醒,商標註冊一定要趁早。另外就是,如果遇到商標註冊駁回的情況,如何進行有效的應對,這就是一門非常專業的事情了。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後會啟動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經過審查,申請商標或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或由商標局以一定理由駁回申請。其中,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理由包括絕對駁回理由和相對駁回理由。

當商標註冊申請被商標局駁回後,商標註冊申請人主要通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駁回複審的方式加以應對;同時,商標註冊申請人還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一些輔助措施,以消除引證商標所形成的在先權利障礙,達到獲得核准註冊的最終目的。

一、通過駁回複審應對商標申請的駁回

(一)如何在駁回複審中應對商標局的絕對駁回理由

商標局的絕對駁回理由所依據的是《商標法》第10、11、12條的規定。概括來講,如果申請商標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或缺乏顯著性,則申請商標會被商標局駁回。在涉及絕對駁回理由的駁回複審中,商標註冊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複審理由通常包括直接論證部分和間接論證部分。

(二)如何在駁回複審中應對商標局的相對駁回理由

商標局的相對駁回理由所依據的是《商標法》第30、31條的規定。概括來講,如果申請商標與他人在先的引證商標(包括已註冊的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和註冊申請中的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話,則申請商標會被商標局駁回。

在涉及相對駁回理由的駁回複審中,商標註冊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複審理由通常亦包括直接論證部分和間接論證部分。

二、通過採取駁回複審以外的輔助措施應對商標註冊申請的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人通常可以考慮採取以下輔助措施:

(一)向商標局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

(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註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

(三)適時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四)通過協商的方式獲得引證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五)通過協商的方式獲得引證商標註冊人出具的《商標註冊同意書》,或與引證商標註冊人達成《商標共存協議》

(六)就申請商標中衝突部分以外的剩餘部分向商標局單獨提出註冊申請

(七)適當修改申請商標,並就修改後的申請商標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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