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借貸合同糾紛中對於違約金及賠償怎麼主張?

在民事案件中合同糾紛是一大類,有勞動合同糾紛、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房產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其中關於借貸合同糾紛中關於違約金以及賠償法律是怎麼約定的呢?就此,江成天津律師事務所來給大家詳細講解一下,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基本案情】

一、2013年9月27日,某基金、某銀行武漢分行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約定某基金委託某銀行武漢分行向某房地產公司貸款6.3億元,借款用途為某中村綜合改造項目,借款分兩期發放,約定了發放時間和條件。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6%,借款人未期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對逾期的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二、某銀行武漢分行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五份《抵押合同》,約定某房地產公司以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某東村的K1、K2、K3、K4、K5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向某銀行武漢分行提供抵押擔保。

三、在辦理了K1、K5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後,2013年12月12日,某基金通過某銀行武漢分行向某房地產公司發放了第一期委託貸款4億元。因某房地產公司未辦理K2、K3、K4地塊及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記,某銀行武漢分行亦未發放第二期2.3億元借款。

四、某基金向湖北高院起訴,主張某房地產公司未按《委託貸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約定辦理K2、K3、K4地塊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抵押,且抵押的在建工程大部分被出售,符合合同約定的提前收回貸款的情形,請求終止合同並賠償違約金。一審判決某房地產公司返還4億元本金,並按年息16%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對某基金主張的委託貸款本金20%支付1.26億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五、某房地產公司上訴主張原審判決確定的利息按24%年利率計算過高,某基金上訴主張某房地產公司還應按約承擔1.26億元的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對兩上訴人的上訴主張均不予支持。

合同糾紛 借貸合同糾紛中對於違約金及賠償怎麼主張?

【裁判要點】

因某房地產公司違約,對案涉《委託貸款合同》的解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法院判決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也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該判決綜合了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罰息等因素酌定某房地產公司按照年利率24%承擔利息損失,並不明顯高於市場融資成本,對某房地產公司並無不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某房地產公司關於利息損失的年利率標準應按16%計算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某基金在原審判決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礎上另外依照合同約定主張1.26億元違約金,實質是要求逾期罰息和固定違約金並行。本案中某基金因某房地產公司違約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損失超過原審判決確定逾期利息,故對其關於某房地產公司應當在原審判決確定的逾期利息基礎上再給付1.26億元違約金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江成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評析】

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對違約責任條款進行約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遭受損失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適當調高;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高於損失的,承擔違約金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適當調低,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儘量設置公平合理的違約金。法院在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時,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衡量後作出的。因某房地產公司對案涉《委託貸款合同》的解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判決判定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也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原審判決綜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罰息等因素酌定某房地產公司按照年利率24%承擔利息損失,並不明顯高於市場融資成本,對某房地產公司並無不公,因此,某房地產公司關於利息損失的年利率標準應按16%計算的上訴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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