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依法严惩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县公安局依法严惩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县公安局依法严惩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我县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部署要求,加强对野外非法用火案件的立案查处,在进行依法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严惩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3月5日,马坊乡京上村乐平沟北阳坡发生火情。经查,起火原因为方某等5名造林工作人员违规带火进山作业,在防火区内吸烟引发。县公安局已分别对方某等5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之处罚。

3月6日,牛川乡陈家庄村山上发生火情。经查,起火原因为翟某在自家耕地烧秸秆引发。县公安局已对翟某作出行政罚款五百元之处罚。

3月9日,义兴镇官斗村南侧山顶发生火情。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3月16日,松烟镇乔庄村后山发生火情。经查,起火原因为犯罪嫌疑人孙某在自家核桃树地除草过程中使用明火点燃荒草引发,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月22日,青城镇大川口村小川地沟发生火情。经查,起火原因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耕地过程中点燃玉米秆引发。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月24日,横岭镇口则村后山发生火情。经查,起火原因为卢某将未燃尽垃圾丢掷到后山脚下引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月29日,青城镇大川口村小川地沟北坡发生火情。因过火区域属国有林地,根据管辖分工由森林公安太行山分局调查处理。

3月30日,李阳镇后峪村东坟沟口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为阳涉铁路南北贯通线0864号电线杆电缆坠落,放电打火引发。

4月2日,松烟镇夫子岭村山上发生火情。经查,起火原因为犯罪嫌疑人毕某在阴南坡山上修水道过程中随手丢掷烟头引发。因过火区域属国有林地,根据管辖分工县公安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森林公安太行山分局,目前毕某已被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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