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宣判!白河、旬阳这两起恶势力案件有了结果……

终审宣判!白河、旬阳这两起恶势力案件有了结果…… || 897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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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为正文

终审宣判

4月8日下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白河县人民法院移送二审的石某某等3人,及旬阳县人民法院移送二审的龚某某等3人恶势力案件公开宣判。

石某某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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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石某某自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经常纠集上诉人莫某某、王某等人在一起,在白河县城区多处,

采用随意殴打他人等暴力手段,多次无故殴打纪某、禹某等人,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三上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白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石某某、莫某某、王某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对石某某、王某分别判处四年、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量刑适当,二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上诉人莫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于二审期间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可对其再予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龚某某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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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院经审理认为

2013年至2018年4月期间,上诉人龚某、龚某某分别纠集朱某某等人在旬阳县赵湾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采用送高龄老人滋扰、纠缠债务人,干扰债务人正常生活、经营,扣押债务人设备长期不予归还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借款,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旬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龚某、龚某某、朱某某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三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龚某某、龚某、朱某某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的判决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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