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見義勇為時正當防衛過失怎麼理解?

老同學雙色球


“見義勇為”是理智的行為,也是善良的行為。

見義勇為者在行動之前應當對參與的結果有一個預判,否則,就有些魯莽,有可能傷害到自己,更有可能使事態更加嚴重,更加複雜。

作為第三方參與者,使“防衛過當”發生到自己身上,我認為參與的方式與心態有點偏妥。

正義的行為我們都支持。但如果救了一個卻又傷了一個,不是白做了嗎?

我們身邊沒有敵人。正義的行為是救人,阻止犯罪。阻止犯罪也是救了準備犯罪的人,使他這一次沒有犯罪成功。如果確當處置,也許使他以後不再犯罪。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見義勇為”。

有人說無法掌握阻止行為的適當力度,造成防衛過當。我承認有這可能。但正義行為的性質就變了。如果都這樣“見義勇為”,又救人又傷害人,要“見義勇為”還有什麼意義?

“見義勇為”具有可塑性,應能廣泛傳播與弘揚。既適應百姓,又與法律不衝突。這樣才能持久,才能更好地為和諧社會做貢獻。

如果“見義勇為”中產生“防衛過當”或過失傷害行為,應該怎麼辦?我認為要“取重就輕”,如果功勞大於責任,就要嘉獎; 反之,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與法律後果。

只有這樣,才能有利於國家對“見義勇為”定義與立法提供支撐。


書鄉情緣


理解啥?反正我是不會見義勇為的我得為自己老婆孩子父母著想。做好了給你個獎章小本本,做不好了賠錢蹲監獄付出了自己的性命隨便一樣都能讓我家亂成一團這輩子估計都難受。還有什麼這個過當那個不對的。公安局你也沒給我上過課你那些東西我也不懂也不想懂。難道說有人拿刀子要殺人我一個磚頭就能解決的事我是不是得給公安局打個電話問問用多大力氣投過去?衝準哪裡砸?萬一砸不好出事了誰擔著?我是人不是神,你們那些規定我把握不準。當然即使我碰到事了沒人幫我我也不會去怪別人。見義勇為的的永遠都是普通小老百姓。你見過那個千萬富翁會去做那種事?


魯邦三世900


我的理解是不可避免,見義勇為不可避免會造成對方受傷或自已受傷,對方不是你去勸兩句就行的。



以趙宇案來說吧!對方想要強姦猥褻女子,趙宇上前制止。

對方不聽趙宇的,沒辦法兩人扭打一起,趙宇把對方打傷。

有不打傷的方法嗎?除非對方是好人,可如果是好人了,還需要你見義勇為嗎?


趙宇案危險性還是比較好的,如果碰到搶劫犯怎麼辦?你要不要見義勇為?

要知道搶劫犯很多可能有兇器,你會跟搶劫犯好好打招呼,希望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感化他嗎?

肯定不會,都是成年人,大家都不傻,不會拿自已小命開玩笑。

所以,你肯定是希望讓對方對你失去威脅,一開始就會下狠手,打傷不可避免。

如果,因為見義勇為打傷對方,需要賠償或者坐牢,那我勸大家還是不要見義勇為的好。


明志觀察


天天講防衛過當,放狗屁,到了你死我活萬分危激的情況下,誰都有本能的自衛保護心態,奮起反抗把犯罪分子控制。請問你在這種情況下,你能做到又不把人打傷又能控制住犯罪分子,你這樣做,你做得到嗎?可以說百之百的人都做不到。因為到了這種危急時刻,雙方都有危機感怕被對方傷害,想方設法都把對方搞定,如果那一方敗下來就哪一方死,事情就這麼簡單,何必來一大堆道理。要判案也很簡單,關鍵就是誰先生事先打人,就是誰的錯。如果沒有先打人鬧事,怎麼會有後面的事非!


東方紅葛太陽


我在這舉例說明吧!

 2006年11月9 日晚一歹徒攔住下班的李某予以猥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逃跑。此時正好路過的劉某聽到李某的呼救後,和李某一起追趕歹徒。在逼近歹徒的時候,劉某用一根70釐米長的鋼管,往歹徒左手砸去,歹徒捂著手臂,繼續往前跑,劉某緊跟其後。後來,歹徒突然停了下來,轉身面對劉某,把右手放在腰上。劉某以為他要掏刀,掄起鋼管就向他的右手砸去,不料鋼管卻砸在了歹徒的頭上,因搶救無效,歹徒死在了醫院裡。

    

     對於劉某的見義勇為大多數人都認為成立,而由於見義勇為所造成的歹徒死亡在認識定性上存在不同的觀點。

    有認為故意殺人,有法制報作者“認為劉某行為可定性為見義勇為,但應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我查了刑法有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有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但沒有單獨立條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差一點又被法制報作者騙了。應該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治學太不嚴謹了吧?法制報作者的認為就是故意傷害罪。也有極少數認為不應該承擔責任。首先是如何定性?從法律上筆者認為應該定性為過失傷害致人死亡。

    歹徒的死亡是客觀存在,後果是嚴重的。但是故意殺人?故意殺人主觀目的就是為了個人目的剝奪其生命,肯定不正確。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認識,雖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排除了造成行為人死亡的故意性質,但卻肯定了傷害的故意性。從定性上我們大多數人認為是見義勇為。從劉某實施傷害的目的我們可以看到是劉某認為歹徒右手放在腰部就是準備使用兇器的行為,劉某認為的兇器是什麼,我們沒有看到報道顯示,劉某主觀認為是什麼?如果劉某認為是歹徒槍? 如果報道是劉某當時的真實意願。結合見義勇為的認定,傷害的故意性也就不存在,只能是意外造成歹徒的死亡。

     故意傷害的行為可分為三種,一:目的性的傷害,故意傷害的目的就是為了傷害,二:非目的性,又可分2點。1:保護合法權益,故意傷害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傷害;2:保護非法,三:無目的性,主要精神病人。從“1:保護合法權益,故意傷害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傷害”可知劉某就是正當防衛,要考慮的只是後果的嚴重性問題。

     而對見義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此條我們如何理解,如何解讀,有沒有司法解釋。

    我們知道在國外有警察誤認為行為人是在拿槍造成死亡的報道,屍體檢查並沒有任何槍械。中國警察也有,是怎麼處理的 。我們知道作為制止犯罪的經過培訓的專門人員都有誤認為的情況存在,何況一個普通老百姓。在處理突然事件時,心理是多麼緊張,

    造成的原因一是我們的社會宣傳,電視裡一天到晚的警匪片。讓整個社會人心惶惶,好久以前我就產生過生活在中國而。為生活在香港的同胞而擔心,

    抓賊的傳統教育,抓獲現行一直是我們的傳統教育,叫我們不但要制止犯罪,而?要抓獲罪犯,如何抓獲罪犯,為了達到目的可以動用一切手段。不是有警察對逃犯說:“再跑就開槍”的表演。

    現代法律制度跟我們的傳統認為有很大差距,已經到了6,5普法,可很多人沒有搞懂,有些警察也不懂,沒有人告訴應該怎麼做,只要法律在那裡規定怎麼做。

    我們學校的法律教育也存在很大問題。也有人說現在學生負擔那麼重?做人和掌握法律知識可以說是人在社會生活存在的兩塊基石。升學的功利性。說遠了。

    社會現實的嚴酷性,持槍案件的大量上升,也讓我們的神經緊張,為了提高受視率各媒體對持槍案件的過度報道也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

    在此個案中,我們不能苛求非職業的劉某心理素質,對有人認為劉某“沒有經過仔細判斷,認為歹徒右手放在腰部就是準備使用兇器的行為,放任其實施第二次打擊,涉嫌假想防衛”的觀點要求太高,劉某的目的掄起鋼管就向他的右手砸去,是正確的。對於“不料鋼管卻砸在了歹徒的頭上,因搶救無效,歹徒死在了醫院裡。”的後果是不可預見的,所以我認為劉某在責任上應該是過失傷害致人死亡。

    而在責任上從“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筆者認為至少應該免除處罰,也就是防衛過當致人死亡。

    寫到這裡我推翻了當初的認為,我認為劉某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以前是受到江蘇法制報作者的誤導。法制報作者“認為劉某行為可定性為見義勇為,但應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是自相矛盾的,如果法制報作者認為劉某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那見義勇為的行為就不存在。如果法制報作者認為劉某行為可定性為見義勇為。那劉某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就不成立。就應該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依照刑法第二十條的“另有規定規定”進行處理。現在不知道什麼人在寫文章,這是法制報的第N個報道。

    我們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以及上面的闡述,所以認為劉某應該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但劉某應承擔民事責任。

    





業餘的法哥


“見義勇為”之善舉,當今社會已給越來越少了,這不是沒人“見義勇為”,實為不該“見義勇為”,象此事例的不公,又賠錢還坐牢,不划算!

此案例已經沸沸揚揚的了,得關注怎麼了結此案。施暴者人脈好,有背景,而“見義勇為”者懂法律,是硬手,事態發展至今,雙方都顯現出一些勢力,“見義勇為“者得到網絡支持,新聞關注,媒體追綜,一定要歸還實事真像。還有可能找出保護傘,及人脈網,查出紐曲真象的原兇,對其相關人員必須問責,追責。事態已經向這面發展,越來越對施暴方不利,對於施暴方也是沒預料到的。必須對施暴者繩之以法,讓法律聲張正義,以嚴肅法律威嚴,還受冤者恢復名譽,還他公道,加以表彰。始終邪不壓正,正能量又在繼續傳遞,又看到了中華民族很有希望,絕不讓中華傳統美德終止在當今時代。

以上就有可能是案例發展的結果。當然,只是個人觀點,具體怎樣呢?大家拭目以待吧!


用戶1442458450173陳


見義勇為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亂為。領證人須具備以下幾點:1.非農業戶口,男性。

2.本科以上學歷,體育專業或具有武校培訓證書。

3.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

4.接受司法部門一定時間的培訓並考試合格。

5.本人有連續三年社保或商業保險。前兩項不具備的,可向公安機關提供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保函。


陸井富


這樣的事越來越受到關注,說明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媒體的發達,加快了事件的傳播速度。以前公檢法一家獨大的情況已成為過去。人們對社會進步的要求越來越大。法律為什麼會出現見義勇為被判刑,正當防衛被抓起來。歸根結底是法律的進步沒跟上社會的發展。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基本的武器。他的規定必須符合這一理念。所以法律的制定者們必須認真思考了,考慮該如何維護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都說最好的防守就是進攻。面對不法分子的侵害,如何保護公民自身利益,如何讓防守方不受限制,這個時候必須制定不平等規則,就是不法分子無論先出手還是後出手都是一樣,有錯原則、防守方或者被害方擁有無限權利,不需要有任何顧慮。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社會上那些衝動的傢伙,維護社會的安定


表哥440


犯罪分子危險性行為沒終止,見義勇為無過失!

見義勇為是人在正義感驅使下的衝動行為。當犯罪分子以危險手段對被害人進行暴力傷害的時刻,見義勇為者怎麼做都不能稱之為過失。

任何突發的.危急的.暴力的犯罪都不可能給見義勇為者考慮我該不該出手,我該不該用工具,我使多大勁,我打在犯罪分子什麼部位,我出手的後果對自己能不能不利等問題的時間。

有人說能不能理智的.聰明的見義勇為,我認為這只是我們脫離實際的憑空想象而已,事實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見義勇為者真要去那麼想,一是有可能失去最佳的時機,二是那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見義勇為了。

所以,本人認為只要危險的犯罪行為沒終止,見義勇為者為保護受害人及自己不被傷害是沒有過失可言的。


甦醒459


這樣的事情,我不知道別人是怎麼理解的,但我是不會理解的。

這樣的事情,我們大家都知道,如在某個地方,遇見歹徒行兇時,心中有正義感的人都會上去出手救人的。可問題是,在和兇手對面時,這是無可避免的打鬥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誰也無法預料誰會死在誰手。那麼,因為見義勇為而救人的時候,和兇手搏鬥,那這個好人在搏鬥中因過失打傷兇手,可事後呢?警方只想見義勇為的人傷人了!就要去伏法,就要得到法律制裁。那話又反過來說了!如兩人在搏鬥中,而見義勇為者在搏鬥中而死了呢?誰又為他們來買單呢?法院會判兇手死刑,是這不假,可他本身就是犯法之人啊!打死人這也是他本身應得的下場啊!而見義勇為者呢?他是不是很冤啊!而在他的見義勇為下而失去生命後,他的妻兒老小,又有誰來承擔這些問題的後果呢?

在說了!這樣的事情如果是警察人員遇見了,而去救人,在搏鬥中無論是誰受傷或者是死亡,那麼這個警察都是一個英雄。那這個同樣的事情下,為什麼見義勇為者就要付出承重的代價呢?這也許就是兩人的崗位和職業不同的問題嗎?

我想不明白問題的所再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