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需要符合5個條件?

留抵退稅的五個條件

1.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什麼是增量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019年4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為什麼只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

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一方面是基於鼓勵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考慮,另一方面是基於財政可承受能力的考慮,若一次性將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稅額全部退稅,財政短期內不可承受。因而這次只對增量部分實施留抵退稅,存量部分視情況逐步消化。

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計算公式?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扣抵進項稅額的比重。

案例說明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某企業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萬元,4月-9月的留抵稅額分別為60、55、80、70、90和100萬元。假定4月-9月該企業進項構成中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完稅憑證對應進項佔全部進項的比重為90%,且同時滿足其他四項退稅條件。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需要符合5個條件?

請問:

是否符合留抵退稅的條件?計算退稅額是多少?

答覆:

由於納稅人連續6個月都有增量留抵稅額,且9月增量留抵稅額為50萬元,並同時滿足其他四項退稅條件。

則在10月份納稅申報期時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50*90%*60%=27萬元。

如果該企業10月收到了27萬元退稅款,則該企業10月的留抵稅額就應從100萬元調減為73萬元(100-27=73)。

此後,納稅人可將10月份作為起始月,再往後連續計算6個月來看增量留抵稅額的情況,如再次滿足退稅條件,可繼續按規定申請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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