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什麼才是真正的“義務”?

教育雜感

義務教育,什麼才是真正的“義務”?

現在談起義務教育似乎是一個理所應當的事情,但是對於義務教育,我們可能還缺乏真正的理解與思考。義務教育意味著對於一個國家的公民來說,接受教育是一種義務,而不是一種權利。人為什麼要有接受教育的義務?或者說接受教育的責任是什麼?

世界上最早的全國性的義務教育出現於德意志帝國,特別是普魯士從1763年就開始實行義務教育,當時的腓特烈大帝下令規定從5歲到13歲的孩子必須入學參加8年制的義務教育,由國家提供規定的教材、課程和老師。換句話說,學生只需要人到學校去接受教育,其他的一切都是由政府負責,這才是當初所謂的義務教育。為了更好的理解這種義務,以服兵役的義務來說明這種情況。眾所周知的義務一般有三個:受教育的義務、服兵役的義務和納稅的義務。三種義務對於公民來說應當同等的適用,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教育不是一種恩惠,而是一種義務,是一個國家為了保證培養合格的繼承者所採取的措施,最初目的就是為了防止犯罪,對於學生來說,義務教育的完全免費理所應當。拿服兵役來說,參軍者到軍隊中去需要帶著什麼東西去?需要出什麼費用?需要自己帶武器?都不需要,因為服兵役是一種義務,所有的一切都是由政府來提供,目的是了維護國家,國家也有責任裝扮服義務的士兵。同理,義務教育也是如此,既然受教育是學生的義務,所以學生只需要帶著頭腦到學校中進行學習就行,而不必要承擔另外的成本,這樣的義務才是服義務的體現。

既然是義務,那麼就代表著是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從納稅的義務來進行參考,不履行納稅的義務而偷稅漏稅會面臨處罰,義務兵制度的國家不履行義務兵責任也會面臨處罰(韓國、以色列等),那麼不履行義務教育有什麼樣的處罰呢?作為義務來講,國家應當首要的是保證學生能夠正常的履行義務,就必須提供學生履行義務的合格的硬件和軟件條件,這是義務教育的基礎。此外,還要對不履行義務教育的父母進行處罰,也就是不讓孩子或者沒讓孩子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受到處置,美國和德國一般是罰款、再教育甚至拘留。所以,義務教育的免費和強制是一起的,義務教育的英文名稱就是compulsory education,很明顯的compulsory既有義務的含義同樣也有強制、必須做的含義,義務教育中二者不可分離。

反觀我們的義務教育,從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當2006年的義務教育修訂案,這個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從有償走向免費的教育過程。仔細推敲就會覺得在八九十年代有義務一次來規定教育似乎有些不合理,因為有些條件沒有達到,比如免費,也就稱不上“義務”二字。以至於可能我們一直都沒有弄清楚,義務教育究竟是誰的義務?從提供者來說,是政府的義務,從接受者來說,是適齡兒童的義務,雙方都帶有強制性的規定,才算得上是一種義務,當然這樣解釋義務教育是從納稅的義務和服兵役的義務遷移來看的。

義務教育,什麼才是真正的“義務”?

那麼,我們今天強調的義務教育資源分配不均衡的問題實際上也是一種對於義務教育中“義務”二字的偏離。為什麼同樣的履行義務,有些人能夠受到更好的待遇,而有些人則無法接受到足夠的資源,如果用義務的視角來看教育資源的分配不均衡才會覺得這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其實在其他一些國家義務教育資源分配就還是有值得借鑑的地方,比如日本,義務教育資源均衡,全國各地都一樣,硬件有統一的標準,教師有穩定的流動。提供相同的教育資源在讓適齡兒童接受教育的義務這才符合義務教育的理念。

可惜,似乎我們從來不對教育的義務進行思考,只是將教育作為一種權利,給學生受教育的權利,至於接受什麼樣的教育則缺乏統一的設計。這些年都在談論教育公平,有各種關於必須要教育公平的理由,但我最近思考認為義務教育中“義務”二字就是需要教育公平、教育資源公平分配最合理的理由,這也是義務教育的出發點。

個人觀點!

己亥年 三月初八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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