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分類國家標準是怎樣的?可以變更嗎?

土地用途一般是指土地權利人依照規定對其權利範圍內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那麼,

土地用途分類國家標準是怎樣的?土地用途可以變更嗎?

土地用途分類國家標準是怎樣的?可以變更嗎?

一、土地用途分類國家標準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土地用途分類國家標準可以參照2017年11月1日發佈實施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它對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進行了明確的劃分。

(1)農用地:包括水田、水澆地、旱地、果園、茶園、橡膠園、其它園地、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天然牧草地、沼澤草地、人工牧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

(2)建設用地:包括零售商業用地、批發市場用地、餐飲用地、旅館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娛樂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業用地、採礦用地、鹽田、倉儲用地、城鎮住宅用地、農村宅基地、機關團體用地、新聞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福利用地、文化設施用地、體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園與綠地、軍事設施用地、使領館用地、監教場所用地、宗教用地、殯葬用地、風景名勝設施用地、鐵路用地、軌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城鎮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務場站用地、機場用地、港口碼頭用地、管道運輸用地、水工建築用地、空閒地。

(3)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灘塗、內陸灘塗、沼澤地、冰川及永久積雪、鹽鹼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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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用途可以變更嗎?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5、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六十五條規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會被收回。

6、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7、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分類國家標準是怎樣的?可以變更嗎?

一般來說,土地的用途是不能變更的,如果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是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的;如果確實要變更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然後持有關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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