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須保障合法真實關聯性

電子證據須保障合法真實關聯性

“在大數據時代,電子證據已成為新一代證據之王。”近日,在電子數據的司法運用和前沿理論高端論壇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網絡犯罪與安全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品新直言。

隨著科技飛速發展,電子數據在各類訴訟中出現得越來越頻繁,成為很多案件的質證關鍵。值得注意的是,如何才能將電子數據進行有效收集並運用?

立法由來已久

運用有待加強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主任、智慧檢務創新研究院聯合院長趙志剛介紹,電子數據的司法運用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20世紀中後期,電子數據進入訴訟領域,在這個階段,相關法律缺失,技術野蠻生長。第二個階段是以2012年修改後的刑訴法把電子數據列入法定的證據分類為標誌,在這個階段,雖然司法機關打擊犯罪能使用電子數據證據形式,但在司法實踐中,蒐集和運用電子數據仍然存在很多亟待改進的地方。

北京律師李燕青則認為,“涉及電子數據的立法由來已久”。

早在1999年,合同法首次提到數據電文合同關於簽名形式的修改,規定電子簽名不能拒絕電子數據使用;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正式確定了電子數據法律定位;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的法律地位;2015年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了電子數據的定義,即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以微信作為電子證據為例,李燕青說,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收取的民事案件中,一審將微信作為證據的案例,近幾年上升幅度非常大,從2013的一年20件到2018年的一年4萬多件,充分說明微信作為電子證據已被廣泛使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趙運恆認為,在過去若干年訴訟過程中,雖然法律有電子數據的規定,但律師隊伍和基層公檢法機關對電子數據的運用有待加強。2016年,“兩高一部”發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9年年初,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讓人們意識到政法機關已經對電子數據有了充分研究,今後電子數據應用在程序上將更規範化、法制化。

劉品新也總結道:“我國的電子證據應用可總結為四大規律,一是關於電子證據的立法相當龐雜,在國際上首屈一指;二是在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沒有真正用到電子證據,即電子轉化率很多,但直接應用很少;三是在司法實踐中,對電子質證流於形式,認證趨於虛化;四是第一次出現電子證據創新實驗平臺,即三大互聯網法院。”

重視調查取證

強調真實合法

談及電子證據調查取證的主要類型,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鑑定中心鑑定人謝君澤說,第一類是證據的保全,包括單機數據保全和網絡數據保全;第二類是情況調查,包括系統和數據的情況調查;第三類是溯源調查,包括形成過程調查和行為過程調查;第四類是同一調查,分為主體和客體的同一性調查。

“同時,要注意來自證據來源的質證風險和雙重舉證原則的法律挑戰,以及技術能力與取證合規的用人選擇。”謝君澤說。

在北京律師韓友誼看來,電子證據的調查取證有三大問題值得關注。一是執法人員取得電子證據的手段是否合法,合法和科學性有無關係?無論是電子證據還是傳統證據,要讓這些證據在刑訴法起作用,前提是讓法律“長出牙齒”;二是執法人員對取得的電子證據是否存在修改?在實踐中,司法人員故意修改證據的概率很低,但誤操作仍然有可能發生;三是影響犯罪構成的內容如何形成?

韓友誼認為,於刑辯律師而言,對任何電子證據都要考慮5個要素:警惕立案前可能出現的電子數據構罪陷阱;電子數據證據的完整性;電子數據和其他物證對應性;被告人是否承認以及與真實意思之間的契合度;電子數據不能證明使用者(數據創造者)是誰。

李燕青則以微信為例,結合涉及的電子證據該如何認定,對《法制日報》記者作了介紹。

“由於微信存在內容容易過期失效,蓄意刪除斷章取義、軟件隨意篡改等問題,所以微信電子數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認定面臨很大挑戰。除非運用公安機關特殊偵查技術進行鑑定,否則在一般情況下,鑑定微信電子證據會面臨許多難題。”李燕青說。

劉品新認為,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要回到電子證據的本身判斷。第一,要基於原件討論真實性,不要基於複製件;第二,要對電子證據進行具像的討論,不要陷入從哲學上討論,要在個案當中去討論原告說法是什麼,控告說法是什麼,再由專家判斷哪方的說法有異常,應是基於不同案情的真實性討論;第三,整理證據不能僅看內容,還要把證據文件本身及其產生的屬性信息和文件放在一起,進行關聯分析;第四,要基於信息空間虛擬場的角度來討論,因為硬盤或其他介質都有其獨特規律,如果將其當成一種物理空間的證據再去討論,真實性很不準確。

構建主輔結合體制

電子紙質結合使用

如何才能保障電子數據在司法實踐中有效應用?

劉品新認為,電子證據的運用要從轉化型運用走向主輔型運用。《電子證據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電子數據,應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並製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併移送。對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不隨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設備等條件限制無法直接展示電子數據的,偵查機關應當隨案移送打印件,或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說明。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被凍結電子數據的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凍結主體、證據要點、相關網絡應用賬號,並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說明。

“這就構成一個主輔結合的體制,主證還是電子數據本身,輔助是書面材料。”劉品新說。

劉品新建議,司法運營要從低水平走向專業化;若司法人員不懂專業技術,則要尋求專家輔助辦案;互聯網法院在電子證據創新方面,由形式創新邁向實質創新;電子制度建設要從法規化走向案例指導。

“電子證據能否作為案件事實依據是關鍵。實踐中,單一電子證據作為原始證據,一定要配合其他的電子數據證據和傳統證據結合使用,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讓法院認可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李燕青說。

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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