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現場痕跡物證的發現、固定、保全和提取

交通肇事案件現場痕跡物證的發現、固定、保全和提取

(一)痕跡物證發現

1.確定勘驗重點部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痕跡和物證是造痕體和承痕體相互碰撞或刮擦形成的,為了準確勘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痕跡和物證,必須認真勘驗造痕體和承痕體的接觸部位。對於一些比較複雜的事故現場,首次接觸痕跡對於分析事故成因具有非常重要的證據價值。因此,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的類型及其特點,觀察事故發生時所接觸到的物體和接觸部位所顯現出來的異常現象,確定勘驗的重點部位。

2.尋找發現痕跡物證。道路交通事故痕跡和物證存在於地面、車體、人體或其他物體上,為確保痕跡物證發現的全面性,應詳細勘驗,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地面、事故車輛、傷亡人員及其他有關物體的接觸部位尋找可疑物,發現遺留在現場的地面痕跡、車體痕跡、人體痕跡及其他痕跡。

3.發現不明顯或隱性痕跡物證。對於根據經驗判斷可能存在痕跡物證的位置、但是肉眼又無法直觀觀察到時,應藉助儀器設備,以提高痕跡物證勘驗的準確性和全面性

。可以採用多波段光源、紅外光源、紫外光源等手段和裝備,在不同角度下觀察,發現痕跡物證。

(二)痕跡物證固定

痕跡物證固定方法包括照相、攝像、標記、繪圖和筆錄等方法。照相和攝像是最直觀的方法,應嚴格按照GA50執行。標記對於不易觀察到的痕跡,如ABS車輛的制動痕跡起點比較重要。繪圖是將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以現場圖的形式全面記錄下來,應嚴格按照GA49執行。

(三)痕跡物證保全

現場發現的痕跡物證,應採取合適的方法進行保全,以防止痕跡物證的遺失或損壞。車內、車體、輪胎等處的指紋、人體組織、纖維等,應先固定、提取後再移動車輛;對於暫時不能提取的痕跡物證,應用紙板、防雨布、透明膠帶等保護起來,防止自然原因造成的痕跡滅失;對於易揮發性的物證,應採用清潔合適的容器密封低溫保存;對於重要的衣物證據,應先將衣物上的血跡和液體物質陰乾,後用物證盒保存;對於斷裂的分離物,應採用合適的方法保存,尤其注意保護好斷口形態。

(四)痕跡物證測量

測量時應測量和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的位置、長度、寬度、高度和方向等信息;對於輪胎跳動引起的間斷痕跡,如制動拖印,應作為連續痕跡進行測量;車輛的碰撞損壞變形長、寬、深,事故現場路面的坡度、轉彎半徑、附著係數等應測量記錄,作為後期事故分析的依據;對於測量誤差的控制,測量目標長度在5米-10米時,最大誤差不超過1%,測量目標長度小於50釐米時,最大誤差為0.5釐米,測量目標長度大於10米時,最大誤差不得超過10釐米。

交通肇事案件現場痕跡物證的發現、固定、保全和提取

(五)痕跡物證提取

痕跡物證提取時應注意:一是不能汙染,嚴禁在提取前用粉筆等在物證上直接標註,在物證附近標註時,應注意不得汙染物證;二是應採用乾淨的容器或包裝物提取痕跡物證;三是提取工具重複使用時,應擦拭乾淨;四是對於血跡等物證,不能重複使用同一提取工具,不能用手直接接觸物證;五是不同的痕跡物證應分別包裝,嚴防汙染或相互混雜;六是應註明提取人、提取方法等;七是勘驗人體痕跡物證之前,應先記錄受害人在現場的原始位置,人體痕跡物證勘驗應先衣著後體表。對衣著上無法及時提取的痕跡,如車輪花紋痕跡等,應連同衣物一起提取,並防止痕跡被破壞。痕跡物證提取方法分為直接提取和間接提取。直接提取的方法包括刀片刮、鑷子夾、剪、挖、鋸等方法,應根據痕跡物證的類別不同,選擇適宜的提取方法。間接提取方法包括照相或攝像法、靜電吸附法、石膏灌注法、硬塑料提取法、複印法等。例如,遺留在光滑路面的加層輪胎花紋痕跡,可採用靜電吸附法提取;造留在路面的立體痕跡,如泥土路面的輪胎花紋痕跡、足跡等,可採用石膏灌注法提取;對於車輛或物體表面較大面積的痕跡可用硬塑料提取法提取;對於手印,可採用鋁(銀)粉、茚三酮、四甲基聯苯胺顯現,照相提取;血液、油脂等液體物質可用濾紙、紗布或脫脂棉採取。

交通肇事案件現場痕跡物證的發現、固定、保全和提取

來源:《常見刑事案件取證指引》 吳照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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