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出臺危化品重點縣聘任化工專家工作指導意見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關於危險化學品重點縣聘任化工專家

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委〔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中央企業:

為充分利用企業單位化工專業人才資源,加強危險化學品重點縣(以下簡稱重點縣)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快速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專業化水平,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較大以上事故,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結合當前基層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實際,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重點縣應急管理部門聘任化工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重點縣聘任專家工作的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各地區、各部門狠抓工作落實,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但由於危險化學品生產涉及的化工行業,工藝設備複雜多樣,物料易燃易爆、種類繁多,潛在安全風險大,事故易發多發且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是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社會關注度不斷提高。

尤其是近年來化工行業快速發展,新工藝、新技術、新業態不斷出現,裝置規模不斷擴大、自動化控制水平越來越高,對安全監管的專業化要求也越來越高。與此同時,基層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專業能力不足問題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已嚴重製約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落實,成為進一步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水平的瓶頸問題。

由各省級安委會組織重點縣應急管理部門,從轄區內安全生產業績好的規模以上化工企業(包括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合資獨資企業、民營企業等)和化工設計單位聘任有關專業(工藝、設備、儀表、安全)的在職或近期退休化工專家常駐,是快速提升基層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專業能力的有效途徑,是助力危險化學品安全精準化監管的大膽嘗試,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創新的生動實踐,是進一步落實政府監管責任的有效手段;同時有利於派出專家企業深入理解政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要求,增強落實主體責任的自覺性、主動性。各省級安委會、有關部門和企業單位務必要正確把握,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推動,為強化政府監管,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儘快根本好轉開闢新的路徑。

二、專家聘任工作的原則和程序

(一)專家聘任工作在各省級安委會的領導下,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要從各地區實際出發,以需求為導向,動員轄區內符合條件化工企業、單位積極參與,充分挖掘專家資源,認真做好需求和專家資源的對接、平衡,積極穩妥地做好有關工作。

(二)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有關設區的市級和重點縣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現狀,在確定本地區重點縣名單的基礎上,按照每個重點縣聘任不少於2名專家的原則,提出專家數量和專業需求。同時對轄區內化工行業發展狀況、相關企業的分佈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在與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認真對接的基礎上,確定具體派出專家的企業、單位和每個企業、單位派出的專家數量、專業構成。

(三)專家派出企業、單位根據要求提出專家推薦人選,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地市和

重點縣應急管理部門對推薦人選的政治素養、專業特長、工作履歷、工作能力等情況進行初審,確定專家候選名單。

(四)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資等部門和有關企業對專家候選名單進行審核,確定聘任專家名單。由重點縣應急管理部門與相關專家簽訂聘任合同,聘期一般為兩年。

三、專家基本條件、職責和待遇

(一)專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 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擁護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思想作風端正,身體健康;

  • 具有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工作業績突出,在主要化工裝置工作3年以上,安全生產實踐經驗豐富。

  • 近期退休人員擔任專家的,應是近3年內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專家的主要職責:

  • 為重點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在行政許可現場審查、行政執法檢查、安全專項整治、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安全培訓等方面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提高基層監管執法的精準性、有效性;

  • 協助應急管理部門指導轄區企業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 同時通過專家講壇、示範檢查、重點指導等方式,帶動提升基層安全監管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

  • 專家不單獨從事必須由行政執法人員從事的安全生產執法等工作。

(三)在職專家聘任期間工資、獎金、待遇:

  • 原則上由派出企業、單位支付,作為派出企業、單位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聘任單位應對專家給予適當的工作津貼和生活補貼。

  • 派出企業、單位承擔專家工資、獎金有困難的,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重點縣應急管理部門與派出企業、單位協商解決。

  • 專家的休假原則上按照派出企業、單位的休假制度執行,具體應根據聘任單位的工作安排,由專家和聘任單位協商確定。

  • 派出企業、單位要將專家的受聘經歷作為其評先評優、選拔任用、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 退休專家的津貼補貼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重點縣應急管理部門共同研究解決。

  • 受聘期間工作成績突出的專家,可優先推薦為市級、省級、國家級安全生產專家。

(四)專家在受聘期間應遵守地方政府相關保密規定和有關企業商業機密的保密要求。

四、專家日常管理要求

(一)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在專家進駐前,組織對其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專題培訓,且以後每年至少安排1次專題業務培訓,幫助專家全面掌握國家和地方政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重點工作安排。要採用多種方式搭設交流平臺,加強專家與政府監管人員、專家與企業、專家與專家之間的交流,更好地發揮專家作用。

(二)專家每半年要向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工作報告,作為其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據。

(三)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考核評估制度。重點縣應急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對專家進行履職考核,考核結果報省、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派出企業、單位。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根據考核結果對專家進行動態調整。

(四)重點縣聘任專家產生的費用可由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經費解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安委會要高度重視重點縣應急管理部門專家聘任工作,成立由應急管理、國資等部門組成的專門領導小組,按照本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明確責任,分解任務,加強協作配合,認真做好專家聘任工作。

(二)精心籌劃實施。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工作措施,完善制度保障。研究制定配套激勵政策,調動有關企業、單位派出骨幹專家的積極性,積極推進專家聘任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優勢資源,有力保障地方和企業安全發展。

(三)強化跟蹤問效。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評估專家聘任工作的實施效果,及時研究解決專家聘任和日常工作中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有相關政策措施,構建長效機制,確保專家聘任工作取得實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聘任專家的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中國應急管理報 新媒體中心 編輯:張曉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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