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商標之爭:陝西杜康老總被判損害商業信譽罪

3月25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回民區法院對一宗損害商業信譽案進行宣判。在該案被告人中,除了有“奶農敲詐伊利”案當事人郭玉珍外,還有陝西杜康酒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紅軍。張紅軍一審被判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免予刑事處罰。

起訴書顯示,郭玉珍和張紅軍都曾通過同一個“水軍”團伙,在互聯網上發佈虛偽事實的文章。張紅軍被控在杜康商標之爭中,授意他人在互聯網上發佈多篇事實虛偽的文章,對國家審判機關司法公信力產生了不良影響,也公開損害了洛陽杜康公司商業信譽。據《法制晚報》報道,陝西杜康曾被判侵犯洛陽杜康公司“杜康”商標使用權,並被判賠償洛陽杜康公司1500萬元。

指使他人網上發帖獲罪免刑

呼和浩特回民區檢察院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張紅軍系陝西杜康酒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陝西杜康公司)董事長,於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檢方查明,被告人張紅軍在陝西杜康酒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洛陽杜康公司)進行的民事訴訟中,不滿最高法、河南高院、洛陽中院、西安雁塔區法院的依法處理程序和裁判結果,先後將影響上述辦案法院司法公信力和洛陽杜康公司商業信譽的多篇事實虛偽文章指使他人發佈在互聯網上。

檢方指控,張紅軍將這些文章通過微信轉發給被告人王彬,指使王彬在互聯網上發佈。王彬授意被告人侯勝濤先後發佈到互聯網上,侯勝濤又指使被告人陳莎莉發佈,陳莎莉轉而指使被告人蘇園園發佈。

最終,《影響全國的陝北千億礦權案獲改判,陝西第二大冤案正在形成》一文由被告人陳莎莉、蘇園園於2018年1月26日發佈到互聯網上,點擊量共計7.5萬次。

被告人陳莎莉於2017年12月20日發佈了《杜康之爭白水杜康將會形成全國在陝第二大冤案》《白水杜康:程序不公,何談公正執法?》兩篇文章,其中後一篇點擊量共計72810次。在2018年1月到2月,陳莎莉又先後發佈三篇文章,點擊量近八萬次。被告人郭海為陳莎莉發佈虛偽事實文章提供了技術支持。

文章內容中提到最高法、河南高院、洛陽中院、西安雁塔法院辦理涉及洛陽杜康公司的民事訴訟案件中存在人情案、金錢案、關係案,涉事法院及洛陽杜康公司認為上述文章事實虛偽並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上述文章對國家審判機關司法公信力產生了不良影響,也公開損害了洛陽杜康公司商業信譽。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勝濤、陳莎莉、郭海、蘇園園四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互聯網上多次實施損害商業信譽罪、尋釁滋事行為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四人的行為符合組織或僱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惡勢力犯罪的規定,系“惡勢力”。除了為張紅軍發佈文章,陳莎莉等人還曾為“奶農敲詐伊利案”當事人郭玉珍在互聯網上發佈虛偽事實文章。

張紅軍、王彬、侯勝濤、陳莎莉、郭海、蘇園園均被控犯損害商業信譽罪。據呼和浩特回民區法院官方微博顯示,3月25日,該案一審宣判,上述六人均判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其中,張紅軍被判免予刑事處罰;王彬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侯勝濤、陳莎莉、郭海、蘇園園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各罰七千元。

陝西杜康曾被判賠洛陽杜康1500萬元

據《法制晚報》報道,2016年5月3日,洛陽中院受理原告洛陽杜康公司與陝西杜康公司、被告洛陽市洛龍區國燦百貨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並於2017年5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

洛陽中院“(2016)豫03民初169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洛陽杜康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陝西杜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酒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萬元,判令國燦百貨商行停止銷售侵犯洛陽杜康公司“杜康”商標使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損失2萬元。

經審理,洛陽中院於2017年5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陝西杜康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第9718165號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洛陽杜康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元,國燦百貨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公司第9718165號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洛陽杜康公司損失1萬元。

一審宣判後,陝西杜康公司與洛陽杜康均不服判決,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河南省高院於2017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河南省高院民事判決書(2017)豫民終857號顯示,1993年,第152368號杜康牌商標面臨續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相關部門和企業協調,伊川縣杜康酒廠和(陝西)白水縣杜康酒廠未能就商標繼續許可使用達成一致意見。至此,雙方的許可使用關係終止,陝西杜康公司不再享有對第152368號杜康牌商標的使用權。綜上所述,陝西杜康公司不是杜康商標的共有人,在《關於“杜康牌”商標使用合同協議書》到期後,其也不享有對第152368號杜康牌商標的使用權。

二審判決還指出,因為歷史原因,洛陽杜康公司和陝西杜康公司的註冊商標非常接近,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各自的商標進行使用,以達到區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能隨意變造商標,造成市場混亂。但陝西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標識時,並沒有將“白水杜康”四個字作為一個整體使用,“杜康”兩字和“白水”兩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兩個字被突出使用,容易引起消費者將被控侵權商品與“杜康”酒混淆與誤認。

關於“杜康”是否是酒的通用名稱的問題,河南省高院認為,自伊川縣杜康酒廠將“杜康”註冊為商標並持續使用後,“杜康”已經成為一個白酒品牌,完全具備商標所應具備的識別和區分酒商品來源的作用,並沒有弱化為酒的通用名稱。

最終,河南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陝西杜康公司須賠償洛陽杜康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元,國燦百貨商行賠償洛陽杜康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

記者:澎湃新聞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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