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西安等三地法院判白水杜康商標侵權

“杜康”商標曾被一家註冊,另外兩家獲許可使用

(2016)豫03民初169號判決書顯示,白水杜康認為其作為杜康商標共有人,依法擁有該商標的使用權。“杜康”商標的註冊申請和許可協議的簽訂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

據瞭解,20世紀70年代,河南伊川縣、汝陽縣和陝西白水縣分別建立杜康酒廠。此時商標意識淡漠,直至1980 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輕工部、商業部發出“關於改進酒類商品、商標的聯合通知”,要求酒的商標應該同名稱統一起來,經輕工業部審定,伊川縣杜康酒廠於1981年被核准註冊第152368 號“杜康”商標。

1983年,伊川縣杜康酒廠和白水縣杜康酒廠簽訂商標許可協議,其中第四條顯示:“本協議在伊川杜康酒廠‘杜康牌’商標註冊有效期內有效”。

1993年,“杜康”商標面臨續展,國家工商局召集伊川杜康、白水杜康和汝陽杜康三家進京磋商,最終未達成合意。商標局最終同意白水杜康和汝陽杜康註冊帶有白水和汝陽字樣的“杜康”商標,並給伊川杜康辦理續展。1996年商標局核准“白水杜康”商標註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09)一中行初字第499號判決書中對80年代起雙方的爭議事實做出了歸納認定,與上述過程一致。《白水縣誌》中也明確記載:“1996年12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白水杜康’牌杜康酒商標註冊證書,註冊號915685。

針對白水杜康是否依舊擁有“杜康”商標的使用權益問題,專家表示,二者簽訂許可協議之時,《商標法》已經實施,其中明確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因此1983年簽訂的許可協議已經終止。特別是在“白水杜康”及圖商標註冊後,“白水杜康”和“杜康”是兩個獨立的註冊商標,其對“杜康”商標不享有權益。

突出“杜康”弱化“白水”的方式成爭議焦點

在發展過程中,伊川杜康和汝陽杜康整合成洛陽杜康。2012年伊川杜康申請的新“杜康”商標被核准註冊,而白水杜康在2013年申請的12634998號“白水杜康”(“白水”二字在左、豎向排列,字體較小,“杜康”二字在右、橫向排列,字體較大)商標因與伊川杜康在先註冊的“杜康”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局決定不予註冊。

據悉,白水杜康在後來的實際生產過程中,把“白水”與“杜康”拆分,去掉圓環,將“白水”標註的非常小,將“杜康”字樣突出出來。

同案不同判,法院各有說法

2018年3月12日,洛陽杜康公司不服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