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改小10歲打工,突發腦溢血死亡,單位承擔責任嗎?

在我們的生活中,改年齡這件事挺常見的。有是因為父母想讓孩子早點參加工作,所以在戶口本上把孩子的年齡寫大兩歲的。還有的是,父母想讓孩子早結婚,把年齡往大了改。今天我們遇到了一起把年齡往小了改的案件,您猜這是為什麼?是相親還是找工作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石大爺仗著自己體素質好,人都70了,還想幹點體力活工作。於是,他就將自己年齡改小了10多歲去參加應聘。還別說,石大爺看起來還真是50多歲的模樣,就這樣,他成功找到了工作。

2017年11月,石大爺在物業公司的安排下進入某超市從事商場保潔工作。同年12月13日,石大爺在商場打掃衛生時,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治療13天后去世。

石大爺的家人將超市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家用人單位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65萬餘元。

老人改小10歲打工,突發腦溢血死亡,單位承擔責任嗎?

又是一起死亡維權事件,腦溢血肯定算不上工傷,石大爺家人向超市和物業公司主張賠償,能成功嗎?

我們一起看看近年來都發生過哪些死亡維權案件。

1、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把自己“害死”,向有關權利人索賠。

廣西發生過小偷偷車死亡案件,車主賠償小偷家屬3萬元。

2、行為人自己不慎,“害死”自己,向相關人員索賠。

租客到屋頂打電話摔死,房東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家屬14.9萬元。

3、他人有過錯,導致“害死”行為人的,向他人索賠。

租客在出租屋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房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家屬41萬元。

關於死亡維權案件,從行為人自己犯罪、有過錯、到他人過錯,賠償金額是遞增的。當然如果是他人故意為之,應當全部賠償。

回到本案,石大爺在工作中突發腦溢血死亡,向工作單位和派遣單位主張賠償。

根據死亡維權統計,單位應該是要賠償的,那麼,是哪家單位賠償呢?

超市認為,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是服務協議,雙方約定物業公司為其指派員工提供商場保潔工作。石大爺是物業公司的員工,超市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認為,石大爺在入職時將出生年份1948年謊報成1961年,且石大爺突發疾病的時間是2017年12月13日,去世時間是2017年12月26日,已經超過48小時,不構成工傷,所以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老人改小10歲打工,突發腦溢血死亡,單位承擔責任嗎?

本案,石大爺與物業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物業公司為勞動派遣單位,而超市為用工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因此,對於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的損害,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用工單位。所以,本案中的超市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根據物業公司與超市簽訂了服務協議,物業公司為超市提供28名保潔人員進行商場保潔服務。物業公司按時向保潔人員支付工資、福利、保險等一切費用,並承諾不安排保潔人員帶病或超時工作,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人員輪休;保潔隊伍平均年齡不超過45週歲,最大年齡不超過56週歲,最小年齡不低於18週歲;物業公司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但實際上,物業公司未按上述服務協議履行。物業公司派駐在超市的保潔人員只有15名。因物業公司工資偏低,壯勞力不願意前來工作,物業公司只能接收年齡較大的人前去上班。

經調查,物業公司在石大爺13天的工作時間內安排其工作了111個小時,平均每天超過8.5個小時,沒有休息日。對於服務協議中約定由28名保潔人員進行服務的工作量,物業公司僅安排15個保潔人員予以完成,物業公司讓保潔人員承擔了更多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強度。

雖然本案石大爺的死亡主要是其身體疾病引發,但不能排除與工作強度及工作時間沒有關係。物業公司因無法安排適量的人員,導致15個人承擔28個人的工作量,存在過錯。

對於物業公司認為,石大爺修改出生日期才被錄用,是石大爺有錯在先。物業公司在對員工的錄取過程中,沒有盡到足夠的審查義務。當然也不能排除,因招不到人,物業公司故意放鬆篩查的可能,物業公司同樣存在一定的過錯。

老人改小10歲打工,突發腦溢血死亡,單位承擔責任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石大爺的死亡,本人存在潛在病因是疾病突發的主要因素,但不排除因工作強度大、工作時間長等原因導致石大爺過度勞累、誘發腦溢血並導致死亡。物業公司在安排用工方面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酌情認定物業公司對於石大爺的死亡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26萬餘元。

死亡維權案件,一般獲賠的可能性都比較大。近年來,在工作中猝死的案例一直在增加,年齡跨度從40-50歲降到20-30歲,沒有規律可循,任何人都有風險。

我們在此提醒大家,任何時候都應該考慮自己的身體狀況,量力而行。尤其提醒用人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合理安排人員和工作時間,本案也為用人單位敲醒了警鐘。

老人改小10歲打工,突發腦溢血死亡,單位承擔責任嗎?

常錚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經濟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業務拓展與創新委員會副秘書長;第二屆北京市東城區律師協會代表、理事。北京市第十三次婦女代表大會代表;首屆“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師”;2012-2014年度北京市優秀律師;2009年度朝陽區公益法律服務先進個人;2010年被北京市朝陽區司法局評為“社會公益法律服務先進個人”;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律師團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學系碩士生導師。

2006年開始專業從事刑事辯護、代理、控告及大型企業的刑事法律風控工作。專注刑事法律業務10餘年,成功辦理了大量疑難、複雜、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職務犯罪、涉黑犯罪、經濟犯罪為專長,併為山東、上海等多家大型企業集團和涉外金融、證券公司提供了及時、穩妥、周密的刑事法律風控服務,以勤勉的敬業精神、精湛的專業服務和良好的綜合效果獲得了各方信任與好評。

常錚律師部分經典案例:

四川劉漢、劉維涉黑案;

江西打黑第一案;

最高法院法官受賄案;

中石油系列行受賄案;

萬畝大造林系列案;

空姐代購走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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