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機動車輛:執行查封、扣押的機動車輛,不限制年檢

執行查封、扣押的機動車輛,法院一般不會限制“年檢”,因為行政部門有規定,連續3個週期不年檢的,強制報廢,所以法院會慎重考慮採取“不予年檢”強制措施,以避免將來執行拍賣成交後不能過戶的問題。這是法院這樣做的背景原因基礎。

《機動車登記規定(2008修訂)》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人民法院、XX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XX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機動車輛應注意的問題

隨著社會物質生活的提高,各種機動車輛已走進人們的生活。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案件工作中,也常常涉及到車輛問題,如果在查封或扣押時,忽略了某個步驟或環節,將會給後來的車輛處理帶來麻煩。下面是筆者在執行工作中關於查封扣押涉案車輛的一些做法。

一、對未上牌照機動車的查封扣押。除了對車輛實物進行查封扣押外,還要責令車主將車輛鑰匙、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一併交出,這樣不僅便於在價格評估中準確定價,也便於在拍賣、變賣成交後對所扣車輛上牌過戶。筆者在執行工作中曾遇到過這樣一起案件,李某購買新車還未上牌照,就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肇事車輛被交警部門暫扣,訴訟中被法院保全扣押。因扣押時未責令李某交出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及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該車拍賣後,買受人憑法院的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到車管所上牌照,車管所要求附上述相關證明。而此時李某已下落不明,法院無法取得上述相關證明。後雖經承辦人多次與車管所協調,採取了一些補救措施才使車輛得以上牌,但給我們的執行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被動,也增加了執行成本。

二、對已上牌照機動車的查封扣押。在我們執行過程中扣押的機動車絕大部分都是已上牌照正常行駛的車輛,而在查封扣押時有許多環節應值得我們注意,稍有疏忽,會在車輛處理上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煩,因此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到車輛戶籍所在地的車輛管理部門查清車輛的基本情況,作出準確的查封扣押手續。

2、查封扣押裁定要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責令車主交出車輛鑰匙、行駛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交強險憑證、車輛登記證,如是營運車輛,還要交出營運證。

3、要將查封扣押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時送達車輛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以防車輛被惡意轉戶。

4、要將查封扣押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時送達車輛戶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部門,報停養路費的繳納。因為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查封扣押車輛的處理一般不可能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特別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在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調解不成的,往往需要訴前保全,要經歷審理、執行,時間相對較長。如不將養路費報停,將會造成車輛被扣押停駛期間仍產生養路費及滯納金。有的大噸位載貨車的養路費每月數千元,甚至上萬元,由此產生的養路費是非常可觀的,很可能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會給車主造成經濟損失。我們如疏忽這一環節,車輛處理後,新的車輛所有人要繳納車輛被扣押期間的養路費,額外增添經濟負擔。

5、還要將查封扣押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時送達車輛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凍結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轉戶或提取。機動車有二套檔案,一套是機動車基本檔案,由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管理,俗稱大檔案。還有一套車輛購置稅完稅檔案,原來由交通部門管理,後移交國稅局管理,俗稱小檔案。機動車異地(不在原籍)轉戶,二套檔案都要隨之轉入或轉出。有的地方管理較嚴,小檔案轉出要有車管所的轉出證明,入戶也要有相應的手續。有的地方管理較松,無需太多手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車輛如不到國稅局凍結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轉戶,也會給我們工作造成被動。筆者在處理一起案件中,因涉案車輛系多次轉戶車輛,當時扣押時,車輛所有人未交出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變賣後,新的車輛所有人憑法院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到國稅局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時,無法調取到小檔案,原來車輛的小檔案已被原所有人提走,因此造成車輛因沒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而無法轉戶。買受人出於自己的經濟目的,總想盡快辦妥,原車輛所有人大多事後不太配合,總是推三阻四,有的甚至連人都找不到,致工作相當被動。

三、車輛扣押後,車輛保管應注意的問題。

機動車扣押後,案件承辦人應充分考慮案件處理時間的長短,對扣押的車輛採取相應的保管措施,以確保車輛和車價的穩定,如保管不當,也會給我們工作帶來困難。

1、如案件複雜,處理時間較長,所扣車輛不應露天保管,防止時間長,車輛部件經風吹日曬雨淋造成鏽蝕,故應停放於車庫內保管。前些年,由於執行工作不規範,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某法院在執行一起案件時將被扣車輛露天存放,因種種原因,案件在較長時間裡未能執結。後來車輛拍賣、變賣也未能成交,申請執行人不願接收車輛以物抵債,退還被執行人時,被執行人認為車輛鏽蝕嚴重也拒絕接收,並要求法院賠償損失,到處上訪,不僅影響案件的處理,而且成了法院的包袱,影響了法院的形象。

2、如冬季扣押車輛,應放清發動機水箱中的冷卻水,防止機體在嚴寒中凍列造成損失。

3、扣押車輛保管中還應注意防火防盜,需張貼封條,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4、案件承辦人應對查封扣押的車輛指定專人保管,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所扣車輛進行必要的檢修維護保養,有關費用在結案時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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