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隐隐于公司,隐名股东你“隐”好了吗?


大隐隐于公司,隐名股东你“隐”好了吗?

古人云“小隐隐于野,中隐隐于市,大隐隐于朝”,这是于人生处世而言;于经商创业而言,则该是“大隐隐于公司”。

追逐利益是资本的天然属性,随着大家的日子越过越好,很多人的手头都有了闲置资金。很多有“资源”及“想法”之士,并不满足于将资金存放于仅能收取微薄的利息的银行,或将资金投放于自己难以掌控、预测的股市,而是进行创业,自己当老板。

但是,碍于特殊“身份”或保护个人“隐私”等原因,很多人并不愿意将自己的姓名显示在工商登记信息中,弄得让天下人皆知自己是老板。简单的说,不将姓名登记在工商档案,而实际当老板的人,就是所谓的“隐名股东”。

本文将告诉读者 如何做好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从而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一、隐名的常见诱因

(一)身份原因:例如从事公务员、教师等工作的人员,该类人员如从事经商,则可能受到组织的处罚从而面临失去“身份”的风险。

(二)规避有关规定:例如有限公司股东以50人为上限。

(三)规避竞业禁止:例如某人在A公司担任董事,而欲投资与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

(四)股权激励需要:即因股权激励需要而导致代持股。

(五)偷懒:因居住距离远等原因而不愿意到登记部门办理签字手续。

二、隐名的常见类型

无论是何种原因产生的隐名,均是通过二种方式实现隐名的,即自然人代持与机构代持。

(一)自然人代持:即由自然人代为持有其他自然人或机构的股权,通常,如因身份原因、规避竞业禁止等原因导致自然人代持的情形较多。而在选择自然人时,则多选择自己的“亲信”进行显名。

(二)机构代持:即由公司、合伙企业、职工持股会等机构进行股权代持。此种代持经常是因规避强制性规定(例如突破公司人数限制)、股权激励等原因而产生。

三、隐名的潜在风险

无论是从国家的规定来看,还是从商业交易习惯、安全的角度而言,都是不鼓励股东隐名的,即应“以显名为基本原则,以隐名为例外情形”。隐名在实现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同时,也给交易增加了不确定性,增加了被蒙在鼓里一方的交易风险。所以,既然选择隐名,法律便让选择隐名者承担隐名可能导致的不便和风险。

以下是隐名的常见风险:

(一)难以显名的风险:选择隐名者应当首先意识到,如果后期自己想名正言顺的当股东,即将自己的名字记载在工商档案中,则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否则无法“显名”。

(二)难以享有预期权利的风险:选择隐名者应当意识到,自己作为隐名股东可能无法主张股东应享有的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经营管理权等权利。

(三)股权被不当处置的风险:即面上的股东未经隐名者同意即将股权用于质押,或私自转让股权,或用股权进行投资,或因面上股东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股权被有权机构查封、执行等。

四、隐名潜在风险的防范

风险即不确定性,凡是风险,均应有面对的招。对于选择隐名的“隐者”,笔者建议可从如下几点进行风险防范。

(一)谨慎选择代持人(显名者):综观隐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往往均是由于显名者“不听话”所导致。所以,在选择代持人之初,即应当选择具有高度信赖关系或利益捆绑关系的人作为显名人,这样可以降低日后“反水”的风险。

(二)谨慎签订股权代持文件:仅靠“君子协议”在多变的现代社会已经不可行,很大程度上,隐名者均需要通过股权代持文件的约定对显名者进行控制,从而保障自身的权益。在股权代持文件中对日后行权进行周密的安排,并适当安排显名者的违约责任,提高其“反水”成本,是隐名者的不二选择。

(三)不碰法律红线:我国现在的法律是允许有限公司存在隐名股东的,但是,隐名者应当意识到,尽管签订了股权代持的有关文件,该类文件仍然存在被认定为“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风险。

(四)参与公司经营:实际上是否参与公司经营,以及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晓隐名股东的存在,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该隐名者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是故笔者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隐名者也可以积极参与公司有关经营事务的处理并留下有关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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