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目驚心!檢察機關曝光侵犯消費者權益犯罪典型案例

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堅決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順應人民群眾新要求和新期待,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辦理了一大批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很好的案件。這八起案例就是檢察機關充分行使批捕、起訴、立案監督、抗訴、提起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等諸多檢察職責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縮影,涵蓋了從糧食、畜禽、水產、奶粉到藥品等與消費者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體現了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方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堅定決心。

案例一:

北京王爽、谷小偉

生產、銷售假藥抗訴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王爽夥同其丈夫被告人谷小偉,在未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於北京市前門東路劉老根大舞臺員工宿舍內,將從他人處購進的“純中藥減肥膠囊”進行裝瓶、封袋,並自制說明書。王爽利用映客直播平臺對該減肥藥進行宣傳,使用微信與購買者聯繫並收款,再由谷小偉聯繫物流企業向全國多省市地區的購買者郵寄發貨,銷售金額達300餘萬元。後經北京市東城區食藥監局認定,涉案“純中藥減肥膠囊”按假藥論處。

【訴訟過程】

2016年11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以王爽涉嫌銷售假藥罪提請逮捕,11月25日東城區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2017年5月31日,東城分局以谷小偉涉嫌銷售假藥罪提請逮捕,東城區檢察院於6月7日作出逮捕決定。

2017年1月20日,東城分局將王爽銷售假藥一案移送東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審查後發現,另有谷小偉、趙丹、郭靜三人存在重大作案嫌疑,遂要求東城分局對該三人採取強制措施。後谷小偉被抓獲到案,趙丹、郭靜二人被上網追逃。2017年8月3日,東城區檢察院以王爽、谷小偉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向東城區法院提起公訴。東城區法院於11月3日作出判決:認定二被告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金額70餘萬元,判處王爽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50萬元,判處谷小偉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萬元。檢察官在審查後認為判決減少認定了銷售金額,且應將谷小偉認定為主犯而非從犯,2017年11月13日,東城區檢察院就本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後本案經二中院開庭審理於2018年5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銷售金額為110餘萬元,改判王爽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80萬元;谷小偉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萬元。

【評析】

檢察官對本案的成功辦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

(一)強化檢察官指控、證明犯罪主體作用

1.以綜合認定方法,應對網絡犯罪取證難的問題。本案系利用網絡手段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犯罪案件,取證難度大。對此,檢察官轉變思路,在尊重日常經驗法則的前提下,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慎重審查全案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電子證據、司法鑑定意見等多種類證據,綜合認定犯罪數額為300餘萬元。

2.以充分庭前準備,實現指控犯罪良好庭審效果。一是積極召開庭前會議,充分與法官、律師交換意見,準確把握庭審辯論核心要點,做到心中有數。二是做好了庭審應急預案,分別對被告人認罪或不認罪擬好了兩套詳細方案。三是按照舉證順序製作了多媒體展示的文件,舉證直觀性強、具有衝擊力。

(二)牢記職責使命,落實全面監督

1.與公益訴訟銜接,有效保障民生。由於該案涉及食藥民生領域,且危害影響範圍廣、人數多,具有典型的公益訴訟價值,因此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官及時與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溝通聯繫,就刑事公訴與公益訴訟有效銜接、案件聯合辦理等問題進行交流並最終促成公益訴訟案件立案。

2.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及時提出抗訴。在案件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對案件證據進行了再次挖掘、重新梳理,並在十天的判決審查期限內自行調取了對提出抗訴非常關鍵的證據。最終,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作出審查結論,決定支持抗訴。

(三)主動聯繫群眾,積極開展釋法說理

檢察官在瞭解到本案中購藥者自發建立了維權微信群后,主動加入該群並表明了身份,通過積極溝通、答疑解惑,在瞭解案情的過程中實現了普法的效果,無形中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另外,檢察官通過有針對性地進行溝通,耐心地釋法說理,有效緩解了部分被害人激動極端的情緒,為案件平穩順利推進打下了良好基礎。

案例二:

北京孫慶、白冬雙

非法經營、銷售假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慶於2017年3月在北京通過微信聯繫倒賣藥品,並使用化名以“保健品”為名通過某物流公司發貨,該物流將代收貨款打入孫慶指定賬戶,銷售金額共計73萬餘元。同年4月,白冬雙從孫慶處進購立普妥、波立維、腦心通等十餘種藥品,自己也收藥並通過微信倒賣藥品,其使用女友陳某的銀行卡綁定微信賬戶並作為某物流代收貨款賬戶,其中微信轉賬收取藥款9600元,該物流公司代收12萬餘元,銷售金額共計13萬餘元。

2017年7月10日,北京市通州區食藥監局接到群眾舉報孫慶等人銷售假藥,執法人員於當日在現場查獲2種批號的立普妥共計113盒、在孫慶車內發現波立維3盒。經認定,上述藥品均為假藥。

【訴訟過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偵查終結,以孫慶、白冬雙涉嫌銷售假藥罪,於2017年10月17日移送審查起訴。通州區檢察院經依法退回補充偵查、延長期限,於2018年4月3日以孫慶銷售假藥、非法經營罪,白冬雙非法經營罪分別向通州區法院提起公訴。通州區法院於2018年9月11日以孫慶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6萬元;以白冬雙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6萬元。白冬雙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後在二審審理期間申請撤回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於同年10月26日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評析】

本案是一起非法經營與銷售假藥交織的案件,檢察官的做法給類似案件的辦理提供了有價值參考。

第一,追加認定非法經營罪,確立定罪量刑參考。本案在最初僅認定銷售假藥罪一罪且現場僅查獲少量假藥的情況下,檢察官依據手機提取的電子數據、物流發貨及收款記錄等客觀證據,排除被告人賣其他貨物的辯解,追加認定被告人倒賣真藥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且獲得法院認可。

第二,確立非法經營數額認定依據,成為可借鑑標準。本案中,對於已銷售的藥品,雖被告人供述賣過假藥,但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供述真偽。而在沒有找到下家、發貨單據不全且登記名稱為“保健品”的情況下,能否將物流代收貨款的數額全部認定為非法經營的數額成為審查難點。檢察官經查閱全國相似案例,分析法院認定標準,最終在排除被告人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對物流代收貨款的數額全部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獲得法院判決認可,為日後辦理同類其他案件提供參考。

第三,制發檢察建議,彰顯檢察監督職能。本案暴露出物流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如未履行實名制要求、未進行嚴格的開箱驗貨等,上述管理上的漏洞給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檢察官整合同類案件向該物流公司制發了檢察建議,建議該企業在依法規範經營、落實收寄實名制、加強內部監督等方面進行整改落實,從規範物流企業方面阻斷犯罪土壤。

案例三:

上海孟新保等銷售偽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孟新保與王玉琦、楊欣(均已判決)等受僱於上海姜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員,負責銷售烘焙奶粉等產品。2016年1月至4月,姜迪公司負責人尚曉峰(已判決)授意被告人孟新保及王玉琦、楊欣等銷售人員對外推銷超過保質期的新西蘭恆天然全脂奶粉等產品。嗣後,被告人孟新保累計向客戶葉榕(已判決)銷售過期新西蘭恆天然全脂奶粉80.8噸,銷售金額共計110餘萬元。

【訴訟過程】

2018年4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將孟新保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閔行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9月29日,閔行區檢察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孟新保提起公訴。10月19日,閔行區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孟新保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60萬元。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系劉明剛等18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系列案之一,是上海市食品監管領域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市級督辦案件。檢察官深挖線索,有力追捕追訴關鍵涉案人。檢察官在該系列案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多名涉案業務員在逃,認為業務員的歸案不僅有利於案件全部事實的查清,且業務員是將過期奶粉直接推向市場的責任人之一,故對涉案在逃的王玉琦、楊欣等多名業務員進行追捕追訴,對拒不認罪的被告人孟新保進行有力指控,最終孟新保被判有期徒刑七年,楊欣、王玉琦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五年,充分體現出檢察機關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決心。

該案以終端淘寶銷售零售商為突破口,順藤摸瓜,通過層層分銷渠道最終查獲銷售過期奶粉的源頭企業,查獲過期奶粉百餘噸,查處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數十名,累計涉案金額數百萬元。案件的成功辦理從根本上摧毀了一個在乳製品行業具有一定規模的製售過期偽劣產品的營銷網絡,淨化了乳品行業,保障食品安全。

案例四:

上海郝連傑、潘同剛等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間,被告人郝連傑與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成為聯華超市自有品牌“佳惠”牌大米的供應商。他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一個倉庫作為大米的加工生產車間,組織潘同剛等人使用因臨近保質期、生蟲、破損等原因被退貨的大米,單獨或混合其他大米重新加工、灌裝,並在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後製成“佳惠”牌虎林地區、秋田小町、稻花香、東北長粒香等大米,再次銷售給聯華超市,銷售金額共計89萬餘元。

【訴訟過程】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郝連傑、潘同剛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於2017年12月14日移送上海市嘉定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1月8日,嘉定區檢察院報送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審查起訴。經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三分院於2018年7月19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30日,三中院對該案宣告判決,判決郝連傑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20萬元;判決潘同剛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60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偵查機關和辯護人對本案看法截然相反:偵查機關認為郝連傑將南方大米冒充北方大米,將陳米、碎米摻入新米並予以銷售的行為均屬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辯護人則認為用於生產涉案大米的原糧保質期均達三年,郝連傑更改生產、灌裝後成品大米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

辦案檢察官對案件事實、法律規定進行細緻分析後,對於大米是否屬於不合格產品,構建了定罪模型。檢察官認為涉案大米是否合格,必須嚴格按照刑法、司法解釋和相應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法條適用應具有邏輯性。首先應明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和司法解釋規制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即要求產品符合國家標準、符合包裝說明的質量情況;其次,針對大米這一特定產品,確認其國家標準(GB-1354大米國家標準),明確國標中對食品原料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再次,明確被告人使用超市退貨大米(屬回收食品)、生蟲大米作為原料再生產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最後,針對產品質量法要求食品符合包裝說明的質量情況,明確被告人重新噴塗成品大米生產日期、保質期的做法直接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亦應當認定為不合格產品。為了印證這個定罪模型、核實證據,檢察官前往存放涉案大米的倉庫,對涉案大米外包裝進行拍照,固定證據,明確每一袋大米外包裝均標註國家標準和生產日期、保質期的情況,還認真審查被告人郝連傑、潘同剛留在加工現場《加工用料明細》《退貨大米明細表》的原始記錄,通過筆跡鑑定確認由潘同剛書寫,並督促其認罪,從而準確認定犯罪數額。

案例五:

江蘇馮春蘭、姚勇軍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馮春蘭、姚勇軍(江蘇興化淡水魚養殖戶)明知在魚塘養殖過程中不能使用孔雀石綠,仍然於2017年4月、8月在其經營的位於江蘇省興化市林湖鄉魏西村、西丁村的魚塘中,添加孔雀石綠各一次,並將西丁村魚塘中添加了孔雀石綠的魚予以銷售,價值20萬元。2018年4月,經水產部門清塘,兩個魚塘中各類魚共計6.4萬餘斤。經鑑定,二人生產有毒、有害食品共計價值28萬餘元。

【訴訟過程】

2017年11月9日,馮春蘭、姚勇軍被抓獲歸案。2018年5月22日,興化市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同年8月2日,興化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馮春蘭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3萬元;被告人姚勇軍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5萬元,禁止被告人姚勇軍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

檢察機關緊盯線索不放,積極開展立案監督。2017年8月28日,泰州市檢察院在走訪調查中瞭解到,泰州市農委在當年4月的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中,從該市高港區一水產養殖戶魚樣品中檢測出違禁物質孔雀石綠,該養殖戶反映這些魚是從姜堰區一養殖戶處購進。泰州市農委對涉案的魚作無害化處理。泰州市檢察院認為,水產養殖非法添加違禁物質孔雀石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議泰州市農委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泰州市農委認為,在檢查中發現的投放了孔雀石綠的水產品只有146公斤,數量、案值較小;而且如果將該線索移送查處,可能對當地水產養殖業帶來負面影響,故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泰州市檢察院立即採取行動。首先,查明孔雀石綠化學物繫有毒有害獸藥,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早在2002年5月農業部已將孔雀石綠列入《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化合物清單》。隨後,檢察院召開有公安、農委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會,統一認識、打消顧慮。2017年8月30日,泰州市檢察院向市農委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同年9月14日,市農委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9月25日,市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後,泰州市檢察院迅速派員提前介入。一方面引導公安機關從農委查處的養殖戶購買孔雀石綠的線索入手,挖掘來源,以確定案件偵查方向和範圍;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機關全面取證,不僅要對犯罪嫌疑人處存放的化學品進行檢測,明確性質,還要對已投放孔雀石綠的養殖魚類進行檢測。同時,廣泛收集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時扣押實物、獲取買賣票據,以證實存在投放孔雀石綠的行為及主觀故意。檢察機關的積極主動引導偵查為案件的順利辦理打下了良好的證據基礎。

辦案過程中,泰州市檢察院還發出檢察建議推動泰州市農委開展專項整治,加大對水產品養殖的檢查、檢測力度,進一步重申禁止在水產品中非法添加違禁物質。此外,又大力推動泰州市非法添加違禁物質的專項整治,聯合市農委按行業推進蔬菜農藥使用、瘦肉精、畜禽水產品違法添加物質等專項治理,共查處行政違法案件42件,移送刑事案件4件。

本案是江蘇省檢察機關對水產品養殖業非法添加違禁物質進行監督的第一案。此案的成功監督,開創了在水產品養殖業打擊非法添加違禁物質的先例,特別是對如何認定水產品養殖中的毒害物質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案例六:

安徽王其團、張家強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王其團、張家強租借安徽富利達鞋業有限公司閒置房屋,夥同餘某全、沈某付等人販購生豬。在給生豬注射藥物並注水後,王其團等人將生豬送往永康肉類公司屠宰,後將豬肉批發給當地屠戶銷售。霍邱縣畜牧局得到線索後,於2016年9月9日晚,聯合市場監督局、公安局對涉案窩點布控檢查,涉案人逃離現場,現場查獲生豬29頭、鹽酸異丙嗪7支、無名藥水1瓶、注射器3支、鐵鉤、鐵錘、水管等作案工具,以及貨車1輛、三輪車1輛。經檢驗,在無標籤藥物及豬尿液中檢出腎上腺素,但是豬肉、豬肝中是否含有腎上腺素未作結論。霍邱縣畜牧局向公安機關移送該案,公安機關以送檢樣品豬肉、豬肝中未檢出有毒、有害物質為由拒絕受案。

【訴訟過程】

霍邱縣檢察院獲悉公安機關不立案後,兩次召開聯席會議,並至有辦理此類案件經驗的山東省曹縣檢察院學習。曹縣檢察院解決該難題的依據是山東省高級法院、山東省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第二條第(二)款,“在辦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凡有充分證據證明在食品中摻入、使用、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不需要再對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檢驗鑑定”,這為霍邱注藥注水豬肉案提供了有益借鑑。2017年2月23日,霍邱縣檢察院向縣畜牧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2月28日,霍邱縣公安局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5月12日,被告人王其團、張家強被依法批准逮捕。2018年1月3日,該案提起公訴,霍邱縣法院於同年5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其團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張家強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查扣在案豬肉4780公斤予以沒收、銷燬。判決後,二人認罪服判,均未上訴。

【評析】

本案入選了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十大典型案例,也是安徽省內首例在生豬體內注射有毒有害藥品案件。其典型意義在於:

一是對辦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類似案件有一定的示範作用。本案中,公安機關最初以送檢的豬肉、豬肝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鑑定意見為由拒絕受案,認為現有證據達不到立案標準。霍邱縣檢察院瞭解到山東省曹縣檢察院辦理過類似案件後,便聯繫前往學習調研。通過借鑑外地辦理類似案件的成功經驗,解決了本案中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認識分歧的問題,確保案件的順利查辦。

二是檢察機關主動作為,多方協調,形成打擊合力。霍邱縣檢察院提前介入,兩次召開案件聯席會議,對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難點、焦點問題,證據採信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協調案件線索移送,引導偵查機關收集證據,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該院還結合當地實際,牽頭公安、食藥監、農委等職能部門組織開展專項活動,形成了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服務保障人民健康方面的工作合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七:

湖南湘陰縣電視臺虛假藥品廣告案

【基本案情】

湘陰縣電視臺長期持續播放“鼻清堂”“九千堂五色靈芝膠囊”“百壽安益康膠囊”“苗老八遠紅外磁療巴布貼”“腰息痛膠囊”等藥品廣告。該系列藥品廣告時長6分鐘至12分鐘不等,在廣告中變相使用國家領導人名義推薦產品,使用“當天服用,當天見效,只需90天,從頭好到腳”“同時治療80多種疾病”等宣傳用語,稱能有效應對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腰椎病、風溼骨病等多種疾病,聘請了本地多位慢性腰腿病患者、前列腺炎患者、中風患者、風溼患者做代言人推薦上述藥品。

【調查和督促履職】

湘陰縣檢察院立案審查後分別向湘陰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湘陰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湘陰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以罰款;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以罰款。建議湘陰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責令湘陰縣電視臺停止播放違法廣告,給予警告或並處罰款。

收到檢察建議後,湘陰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湘陰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立即責令湘陰縣電視臺停播違法廣告,湘陰縣電視臺於2018年4月30日停止播放此類廣告。湘陰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於同年6月20日對湘陰縣電視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對湘陰縣電視臺給予行政處罰,對廣告主的行政違法行為立案查處。湘陰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已責令湘陰縣電視臺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

【評析】

虛假醫藥廣告多存在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症範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等情形,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輕則致使消費者財產受損,重則導致消費者延誤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發揮公益訴訟監督職能,督促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有力整治了醫藥用品虛假宣傳,有效震懾了違法生產、銷售虛假醫藥產品的行為,也有利於防止行政部門監管缺位現象的發生,維護了人民群眾尤其是農村居民和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案例八:

江西郭奕良硫磺熏製食用辣椒

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郭奕良從事辣椒生意期間,採用添加劑硫磺熏製辣椒以達到防黴、耐存儲的目的。2017年8月18日,江西省信豐縣公安局、大阿工商分局聯合辦案,在信豐縣大阿鎮民主村郭奕良家中查獲1.4萬餘斤辣椒,其中8102.8斤半乾辣椒、6841斤溼辣椒。辦案人員當場提取半乾辣椒和溼辣椒樣品,送信豐縣食品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現場扣押辣椒5780斤,同時對剩餘的9163.8斤辣椒採取現場查封的方式貼封條封存在郭奕良家中的倉庫內。後郭奕良私自撕去封條將封存在倉庫的9163.8斤辣椒銷售流入市場。經信豐縣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在郭奕良家中提取的辣椒樣品中,半乾辣椒和溼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分別達到4.40g/ kg、4.65g/kg,均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0.2g/kg的上限20多倍。

【調查和提起公益訴訟】

經調查核實,郭奕良將被查封在其倉庫的6862.8斤半乾辣椒和2301斤溼辣椒私自變賣,其尚未採取措施追回、阻止市場流通。郭奕良將使用硫磺嚴重超標的辣椒銷售給他人流入市場,足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造成重大侵害危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贛州市檢察院於2017年10月在《新法制報》上刊登公告,依法公告督促有權提起訴訟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限為一個月。截至2017年12月15日,尚無社會組織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8年6月,贛州市檢察院向贛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郭奕良支付其所生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硫磺熏製食用辣椒價款十倍的賠償金;2.判令被告郭奕良承擔現場扣押的5780斤硫磺熏製辣椒銷燬費用,消除食品安全隱患;3.判令被告郭奕良在《贛南日報》或贛州廣播電視臺等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法院受理後於2018年9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雙方圍繞被告是否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等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環節,圍繞被告侵權行為及危害性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發表意見,出示了五組證據對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陳述和辯論。贛州市中級法院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訴訟請求,作出支持判決。

【評析】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注重協調配合,與法院充分溝通,排除辦案中概念、法理、事實認定等難點。同時檢察機關主動作為,主動引導偵查,較好地固定了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檢察機關及時請示彙報,向江西省檢察院報告辦理進度和遇到的問題,爭取到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同時在走訪市場、政府的過程中起到了較好的宣傳作用,結合本案,贛州市檢察院還專門製作了一期微信宣傳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並在贛州市檢察院“公益訴訟新聞發佈會”上對該案通報了部分案件進展情況,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知識,為公益訴訟開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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