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里的柴火间倒卖假冒“红星二锅头”,三明这对夫妻双双被判刑!

“这酒价格真便宜。”

“口感顺滑好下口,不错。”

“来兄弟,干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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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高度酒的朋友一定知道红星二锅头,这款著名的白酒品牌因口感香醇,价格亲民而受到广泛欢迎。这不,三明有对夫妻就打上了倒卖“红星二锅头”的主意。

4月4日,三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省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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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2014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某为牟取私利,多次利用工作便利,通过铁路运输、公路物流等渠道购买假冒北京红星注册商标的二锅头白酒,在其家中的柴火间销售,销售金额达31.75万元,非法获利6.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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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作为被告人曹某某丈夫,在明知曹某某销售的白酒系假冒白酒的情况下,仍帮助曹某某进行送货及支付酒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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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真诚,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17509元,同意在市级报刊上发布道歉公告。

考虑到本案两名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销售假冒白酒仅是酒精含量未达国家标准产品,未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不良后果,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依法判处罗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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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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