闢謠:5月起強制“更換”村幹部,違者罰款5萬?農民真信了!

村幹部作為村集體發展的重要力量,引導著農民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國家對其十分的重視,在這些年裡逐步提升了村幹部的工資待遇,很多地方還給村幹部繳納養老保險,同時還提供著免費體檢的好處。而在去年年底還延長了村委的任期,從3年延長到了5年的時間,讓村幹部能夠有更多的時間發展著村集體建設項目,對於那些優秀的村幹部,還可以連續任職。

闢謠:5月起強制“更換”村幹部,違者罰款5萬?農民真信了!

不過,最近很多文章提出將會在5月前,對村幹部隊伍進行大清洗,強制更換村幹部,對於那些違規的村幹部進行重點打擊,違規的還會罰款的5萬元。文章中表示,對於那些不作為、照顧親友、亂收費的村幹部進行重點清理,確保村幹部隊伍的淨化和升級。這些文章就屬於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對於那些違規的村幹部,公安部門、基層檢察院發現就會進行清理,並不是說在本月起採取“一刀切”的方式。這樣的文章,容易讓人產生誤導,認為國家過去一直沒有追究村幹部的責任,自然屬於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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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表示,村委會屬於村民自我管理、教育、服務的基層自治組織,本村集體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對那些違規違紀、不作為的村幹部提出罷免,並有明確的理由,且需要過半數以上參與選舉村民的投票,這樣就可以對那些違規的村幹部進行罷免,而鄉鎮和縣級部門需要主持罷免會議。

在2012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內容中表明需要在各個村集體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由3-5個人組成,村委會成員以及親屬、村文書、村會計不能擔任該委員會植物。該委員會可以監督村務,同時每年都需要召開民主評議會議,對村幹部的行為進行評價,如果村委會成員被先後兩次評定為不稱職的,直接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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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監督委員會需要對村集體資產進行監督,發現有侵佔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等的,要責令該人員進行退賠。如果發現審計對象違背法規,將會進行重點處罰。本村集體1/5以上人員要求進行村集體的經濟審計,需要及時開展審計工作。

在2000年發佈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中表明,如果村幹部挪用、佔用、受賄國家的公共財產,將會根據《刑事訴訟法》判決挪用公款罪、貪汙罪、受賄罪,由人民檢察院偵查。

在1998年發佈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表示,如果村幹部貪汙挪用的是村集體資產,將會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由公安機關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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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 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確實有內容說,要清理村兩委班子成員中村霸和涉黑涉惡人員,但是也沒有說要強制更換村幹部,並且進行罰款!

可見只要村幹部有犯罪行為的,那就會受到相關部門的查處,而不是集中採用一刀切方式論處,大家別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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