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借貸關係是非常常見的。但是,有的時候借貸關係即使成立,也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情回顧
陳某因在打牌與原告喻某結識。2017年3月,陳某向喻某多次提出借款請求,喻某按照陳某要求借款給他。喻某雖然借款給陳某,但是並沒有要求陳某訂立借據,只在口頭約定了每月1分5的利息。喻某向陳某交付借款時知曉陳某借款緣由系因參與高額麻將牌局輸了錢,並且在交付借款時曾勸告陳某不要再打“大麻將”了。2017年3月14日,經喻某向陳某催還借款,陳某一直拖延,喻某沒有辦法只得訴至法院要求陳某還錢。
深度分析
喻某向陳某借款用於賭博的這種借貸關係,法院如何認定呢?
審理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方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本案中,喻某向陳某出借借款的地方系麻將室附近並且喻某向陳某交付借款之時曾勸告陳某不要再打“大麻將”。喻某明知陳某借款系用於從事高額牌局活動仍然向陳某提供借款。喻某向陳某提供借款的行為助長了陳某從事高額牌局活動積極性,該借款行為與正確的價值觀相悖,違反了公序良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故法院認定喻陳兩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無效,陳某從喻某處所借款項應當退還給喻某。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建議
我們之前曾經給大家介紹過如何搞定沒有借條的借款問題,但並不是所有民間借貸行為都能得到法律保護。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哪些民間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哪些民間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的呢?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實際中生活中不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的情況還是比較少的,如果要借錢,那麼在打借條的時候最好就是嚴格審查對方的身份信息,確保不是非法集資等。若是一開始不知道對方的底細,後面才發覺的,可以及時報警等措施。不過,向賭博賭債這種,如果明知對方借款是用於賭博等違法行為仍然出借錢款的話,法律將認定借貸關係無效。雖然提供賭資是一種民事行為,但是這是一種被國家認定為非法活動的民事行為。因此在處理賭徒與提供賭資人之間的民事關係時,法院通常會區別於一般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體現司法制裁的民事責任,以彰顯使法律後果與民事主體過錯相適應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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