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霸”終審獲刑25年

南方日報訊 (記者/尚黎陽 通訊員/周琦 趙華)4月14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上訴人梁槐等人涉黑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梁槐等33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對其定罪量刑: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詐騙罪、非法採礦罪、搶劫罪、收購贓物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梁槐有期徒刑2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5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4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起,梁槐糾集他人以未經工商註冊登記的“飛越公司”為名號,使用暴力手段控制了江洪鎮的螃蟹收購市場,並逐步形成以其為首、成員眾多、分工較清晰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隨後,該組織又通過強制收購、強制定價,恐嚇、驅趕、毆打漁民和其他收購商等方式,逐步控制了江洪鎮及附近海域、碼頭的海蜇、海螺收購市場,進一步擴大了勢力範圍,並從中攫取了鉅額非法利益。僅案發時查獲的該組織個別銀行賬戶中,涉及壟斷海鮮市場的非法收入就高達6000多萬元。

2017年,梁槐承包了某光伏發電公司在江洪鎮、河頭鎮光伏發電建設的租地、青苗賠償等項目,其指使該黑社會組織成員強行租用村民土地、毀壞村民農作物,然後採用恐嚇等方式,強迫村民同意租地和接受青苗賠償。部分村民因不滿梁槐等人的行為而阻止項目施工。為提高該組織的震懾力,以防止其他村莊也出現阻止施工情況,梁槐糾集包括該組織成員在內的200餘名社會閒散人員,對村民叫罵、威脅甚至毆打,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梁槐及其組織成員還實施了強迫他人交易,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非法拘禁並毆打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詐騙國家扶貧資金,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採海沙,搶劫他人財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等違法犯罪行為。

湛江中院認為,原審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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