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90歲老人深夜"迷失"在自家小區 律師:牽出贍養話題

宿遷網訊(記者 張又千)4月13日夜裡11點左右,大多數人都已進入夢鄉。但在宿城區項裡街道辦一居民小區,有位老人卻一直在小區裡轉悠著,有熱心群眾發現後上前詢問,這才得知老人是迷路找不到家了,群眾隨後報警。

高齡老人“迷失”在自家樓下

接警後,轄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進行處理。老人的精神狀態倒還不錯,他告訴民警,自己今年已經90歲了,曾經參加過抗日戰爭和抗美援朝戰爭,每個月都有退休工資,但近幾年記性不好,出門溜達之後就找不到回去的路了,也記不得自家的具體地址和家人的聯繫方式。民警趕緊帶著老人在小區裡一戶一戶敲門詢問,試圖幫老人找到自己的住所,但一番尋找之後,老人卻仍舊無人“認領”。考慮到已近深夜老人年歲已高,民警只好將老人先帶到派出所休息,再進一步進行查找。

14日凌晨兩點,經過仔細詢問和排查,民警找到了老人的家庭住址,這才發現,老人走失的小區,就是其居住的小區。聯繫到老人的兒子後,令大家感到意外的是,其兒子並不願意將老人領回去,因為他說自己也是老人了,再加半身不遂的身體還需要別人照料,再照顧老父親實在是心有餘而力不足。而且老人喜歡白天睡覺,夜裡到外面散步,這樣的生活規律他更是無法照料。

民警只好輾轉聯繫上了老人的孫女,凌晨3點左右,老人的孫女趕到派出所,將爺爺接了回去。

關於贍養老人,看看律師觀點

如果兒女真的已是“自身難保”,父母的贍養問題該怎麼辦?就此問題,記者採訪了江蘇高來達律師事務所的李潮恩律師。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李律師表示,雖然法律上如此規定,但一家人能夠坐下來結合各自的困難和情況,一起理智地協商解決,這樣是最好的處理辦法。況且從情理上來說,兒女對父母、孫輩對祖輩的贍養都是一種應盡的孝道。

李律師表示,當今社會,對贍養老人還有不少誤區,比如“不照料晚輩不贍養”,有人認為:“父母照顧了誰家的孩子,誰就應當贍養。”但依照法律規定,在父母健在並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外)祖父母對於(外)孫子女是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

還有“不繼承遺產不贍養”,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這一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我市將全面建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體系

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2017年底,宿遷60週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95.12萬,佔戶籍人口的16.11%;而其中80週歲以上高齡老年人接近13.63萬,約佔老年人口的14.33%。

如何更好地贍養老人,讓老人能夠老有所依、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樂成為困擾很多家庭的難題。深夜迷失在自家樓下的高齡老人,反射出這一社會“痛”點。

養老成了社會普遍面臨的難題,我市又是如何應對?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面對日益龐大的老齡化群體,我市先後出臺了《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完善養老服務體系的實施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關於印發民營養老機構提質達標實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含金量較高的文件,從完善用地保障、稅費優惠、政府補貼、醫養融合、人才激勵等方面,為全市養老服務業發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據瞭解,2018年5月,民政部、財政部發布《關於確定第三批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地區的通知》,宿遷被確定為第三批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地區。為推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宿遷市國家級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方案》,通過改革試點,到2020年,宿遷將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信息化為紐帶、專業化服務為支撐的醫養相結合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體系,並探索出一批服務內容全面覆蓋、社會力量競相參與,人民群眾滿意,適合地方實際,在省內外更大範圍具有複製、推廣意義的居家和養老社區服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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