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公開宣判一起“運霸”涉惡案 首惡分子被判刑9年

儋州公开宣判一起“运霸”涉恶案 首恶分子被判刑9年

4月15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在該院大法庭公開宣判一起“運霸”涉惡案,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南海網見習記者 李紹遠 攝

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儋州4月15日消息(南海網見習記者李紹遠)4月15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在該院大法庭公開宣判一起“運霸”涉惡案,對被告人梁某文等7人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一案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其中首惡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儋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人梁某文在儋州市汽車總站經營(瓊F00955)那大至樂東客運線路期間,以爭搶客源為由,多次與其他客運經營車主、司機及乘務員發生矛盾糾紛。為壟斷客運經營線路,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梁某文通過金錢籠絡被告人張某變、李某耀,指使被告人張某變、李某耀糾集被告人王某、餘某鏗、謝某炯、李某世及陳某、許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徐某涵(案發時未滿16週歲)等人,先後9次對與其有矛盾糾紛的車主採取打人砸車等暴力手段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梁某文、張某變、李某耀、餘某鏗、王某、謝某炯、李某世及被告人梁某文的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相關說明、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同案人的供述及被告人的辯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及指認現場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儋州公开宣判一起“运霸”涉恶案 首恶分子被判刑9年

4月15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在該院大法庭公開宣判一起“運霸”涉惡案。南海網見習記者 李紹遠 攝

合議庭認為,被告人梁某文、張某變、李某耀、餘某鏗、王某、謝某炯、李某世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中,梁某文指使糾集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共8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27836元;張某變糾集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共5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12418元;李某耀糾集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共3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依法均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餘某鏗參與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3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王某參與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兩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謝某炯參與損毀財物尋釁滋事兩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李某世參與損毀財物尋釁滋事1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依法均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案系惡勢力團伙犯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在惡勢力團伙犯罪中,梁某文是糾集者,依法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張某變、李某耀是骨幹分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餘某鏗、王某、謝某炯、李某世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炯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該案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文、張某變、李某耀、餘某鏗、王某、李某世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文、張某變、李某耀、餘某鏗、王某、謝某炯、李某世在庭審中對其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對其如實供述的認定。被告人李某耀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條例規定,儋州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梁某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張某變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李某耀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餘某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謝某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被告人李某世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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