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公开宣判一起“运霸”涉恶案 首恶分子被判刑9年

儋州公开宣判一起“运霸”涉恶案 首恶分子被判刑9年

4月15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在该院大法庭公开宣判一起“运霸”涉恶案,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南海网见习记者 李绍远 摄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儋州4月15日消息(南海网见习记者李绍远)4月15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在该院大法庭公开宣判一起“运霸”涉恶案,对被告人梁某文等7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其中首恶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人梁某文在儋州市汽车总站经营(琼F00955)那大至乐东客运线路期间,以争抢客源为由,多次与其他客运经营车主、司机及乘务员发生矛盾纠纷。为垄断客运经营线路,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梁某文通过金钱笼络被告人张某变、李某耀,指使被告人张某变、李某耀纠集被告人王某、余某铿、谢某炯、李某世及陈某、许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徐某涵(案发时未满16周岁)等人,先后9次对与其有矛盾纠纷的车主采取打人砸车等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梁某文、张某变、李某耀、余某铿、王某、谢某炯、李某世及被告人梁某文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说明、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同案人的供述及被告人的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儋州公开宣判一起“运霸”涉恶案 首恶分子被判刑9年

4月15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在该院大法庭公开宣判一起“运霸”涉恶案。南海网见习记者 李绍远 摄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梁某文、张某变、李某耀、余某铿、王某、谢某炯、李某世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梁某文指使纠集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共8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27836元;张某变纠集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共5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2418元;李某耀纠集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共3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依法均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余某铿参与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3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王某参与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两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谢某炯参与损毁财物寻衅滋事两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李某世参与损毁财物寻衅滋事1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依法均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恶势力团伙犯罪中,梁某文是纠集者,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变、李某耀是骨干分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余某铿、王某、谢某炯、李某世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该案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文、张某变、李某耀、余某铿、王某、李某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文、张某变、李某耀、余某铿、王某、谢某炯、李某世在庭审中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如实供述的认定。被告人李某耀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例规定,儋州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梁某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李某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余某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谢某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被告人李某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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