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我院審理被告人梁某文等七人犯尋釁滋事罪一案,當庭判處被告人梁某文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張某變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萬五仟元;被告人李某耀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萬元;其他四人分別被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刑期。
自2016年起,被告人梁某文在儋州市汽車總站經營那大至樂東客運線路期間,以爭搶客源為由,多次與其他客運經營車主、司機及乘務員發生矛盾糾紛。為壟斷客運經營線路,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梁某文通過金錢籠絡被告人張某變、李某耀,指使被告人張某變、李某耀糾集被告人王某、餘某鏗、謝某炯、李某世等人,先後九次採取毆打他人、砸打車輛等暴力手段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其他客運經營車主、司機恐懼,擾亂儋州客運市場,對儋州市客運行業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我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文等7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中,梁某文指使糾集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共八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27836元;張某變糾集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共五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12418元;李某耀糾集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共三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餘某鏗參與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三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王某參與毆打他人、損毀財物尋釁滋事二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謝某炯參與損毀財物尋釁滋事二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李某世參與損毀財物尋釁滋事一次,損毀財物價值共計7203元。且該案經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省市掃黑除惡辦、法院審理均認定為黑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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