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九年!儋州法院审理一起“运霸”涉恶团伙案件!!

4月15日,我院审理被告人梁某文等七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梁某文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变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五仟元;被告人李某耀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四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刑期。

判九年!儋州法院审理一起“运霸”涉恶团伙案件!!

自2016年起,被告人梁某文在儋州市汽车总站经营那大至乐东客运线路期间,以争抢客源为由,多次与其他客运经营车主、司机及乘务员发生矛盾纠纷。为垄断客运经营线路,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梁某文通过金钱笼络被告人张某变、李某耀,指使被告人张某变、李某耀纠集被告人王某、余某铿、谢某炯、李某世等人,先后九次采取殴打他人、砸打车辆等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其他客运经营车主、司机恐惧,扰乱儋州客运市场,对儋州市客运行业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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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文等7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梁某文指使纠集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共八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27836元;张某变纠集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共五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12418元;李某耀纠集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共三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余某铿参与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三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王某参与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寻衅滋事二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谢某炯参与损毁财物寻衅滋事二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李某世参与损毁财物寻衅滋事一次,损毁财物价值共计7203元。且该案经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省市扫黑除恶办、法院审理均认定为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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