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儋州法院公开审判一起以梁某文为首的7人“运霸”恶势力团伙案件,梁某文、张某变等人到庭受审。因犯寻衅滋事罪,首犯梁某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儋州检察院指控称,梁某文在儋州汽车总站运营(琼F00***)那大-乐东客运线路期间,因争抢客源等原因与相关线路的客车运营者产生矛盾纠纷。为打击报复同行竞争者,梁某文召集被告人张某变、李某耀、王某、余某铿、谢某炯、李某世、许某(另案处理)等,形成以梁某文为首,张某变、李某耀为重要成员,其他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对与其有矛盾纠纷的客车运营者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
经查明,2017年2月28日8时许,梁某文驾驶琼F00***客运大巴车在儋州汽车总站出口处等客时,与琼C28***客运大巴车的司乘人员因争抢客源引发矛盾。
事情的经过↓↓↓
当晚21时许
梁某文联系张某变
要求张某变带人打砸琼C28***大巴车的玻璃
3月1日凌晨2时许,张某变带人将停放在那大镇文化家园B街的琼C28***大巴车的玻璃砸毁。
梁某文、张某变等人还参与多起打砸客车案件。
此外,为争抢客源,梁某文还多次组织他人对琼C28***大巴车的司机多次殴打。直至2018年3月17日,梁某文为首的“运霸”恶势力团伙陆续落网及投案自首。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首犯梁某文当庭辩称,自己并非“运霸”,上述行为都是与他人产生矛盾后才实施。
法院经审理后
认定该案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儋州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梁某文9年有期徒刑,其他团伙成员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3年2个月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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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文昌法院对3起涉恶势力案件的13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依法惩处了以云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和以陈某某、丘某某为首的两个恶势力犯罪团伙。
01
以陈某某、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
记者了解到,自2017年以来,为达到长期收取按摩店“保护费”,打压竞争对手之目的,分别以陈某某、丘某某为首,纠集符某某、苏某某和唐某、林某某、邢某某等人组成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犯罪,残害群众。在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在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致三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此外,陈某某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
具体判处情况入下↓↓↓
陈某某、丘某某起组织、指挥作用且系积极参与者,是本案的首要分子;符某某、苏某某系积极参与者,是本案的骨干分子。根据各被告人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5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丘某某有期徒刑5年;其余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至4年8个月不等刑期。
02
以云某某为首的恶势力
以云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文昌冯坡镇一带,为逞强好胜、报私仇等不正当目的,进行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活动。
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5000元;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30000元,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00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12年不等的刑期。
记者: 梁振文 吴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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