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芳華》被訴抄襲 馮小剛等四被告遭索賠300萬


電影《芳華》被訴抄襲 馮小剛等四被告遭索賠300萬


​央廣網北京4月13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電影《芳華》以1970至1980年代為背景,講述了在充滿理想和激情的軍隊文工團裡,一群正值芳華的青年人的成長經歷,成長中的愛情萌發、殘酷戰爭的洗禮、充滿變數的人生命運,他們所綻放的芳華人生給觀眾,特別是影片中角色的同齡人以深刻的印象。在熱播一年多後,《芳華》惹上了侵權官司,原告肖先生認為這部電影抄襲了自己的劇本《藍姆伽的救贖》,將電影版權方及導演馮小剛告到法院索賠300多萬元。4月11日下午,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個案件。

原告肖先生起訴說,2015年1月,他獨立創作完成《藍姆伽的救贖》,並於2015年1月8日將劇本發給胡某,希望胡某將劇本推薦給馮小剛。因楊某與馮小剛關係比較密切,胡某將劇本發至楊某的郵箱。

原告代理律師介紹,郵件標題為《遠征軍》。20多天後,原告獲悉馮小剛團隊對於劇本有初步認可,並希望原告進一步修改。為此,原告又花了1個多月時間修改,於2015年3月25日發送給胡某,由胡某轉發給楊某。此後幾個月,胡某聯繫相關人員均未取得進一步合作的準確答覆。原告也就沒有再跟進此事。

電影《芳華》於2017年12月15日上映,原告去看了電影。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原告觀影后發現電影故事內容與其劇本《藍姆伽的救贖》高度近似。人物設置及人物關係、情節上與原告涉案作品均存在對應關係,整體情節的排布及推演過程基本一致。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作品的改編權和攝製權的侵權,所以起訴到法院。

原告要求被告方——北京耀萊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浙江東陽美拉傳媒有限公司、華誼兄弟電影有限公司和馮小剛,停止涉案電影《芳華》的複製、發行和傳播行為;馮小剛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300萬元。

審判長:法庭有幾個問題,原告,按你方的訴訟請求,第一是停止電影《芳華》的傳播複製行為,你認為被控的是電影《芳華》還是《芳華》的劇本?

原告代理律師:劇本的價值最終體現在電影上,所以我們現在主要主張電影《芳華》的侵權行為,當然也包括它背後的劇本。

四被告均由代理人出庭應訴。

被告二代理律師:被告二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被告方表示電影由同名小說改編而成,已經與原小說《芳華》作者嚴歌苓簽訂協議,有合法來源,要求駁回原告起訴。東陽美拉公司代理人指出原告無法證明自己是《藍姆伽的救贖》的著作權人,沒有原告的主體資格。

被告二代理律師指出:“故事大綱和劇本不是同一個文字作品,顯然不能證明原告是劇本的著作權人。原告證據二中藍劇本並沒有原告的署名。第三,原告也沒有提供任何其他與藍劇本有關的創作手稿和創作過程說明或者創作背景資料等可以主張其是著作權人的證據。因此原告不是藍劇本的合法著作權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

被告方還表示,《芳華》與《藍姆伽的救贖》不具有實質性相似,沒有相同或相似的表達,且原告主張的相似內容不是獨創性表達,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被告二代理律師說:“被告二沒有接觸過藍劇本,原告也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二接觸過。”

被告公司均稱沒有接觸過《藍姆伽的救贖》。馮小剛一方補充說,他們也沒有接觸過涉案劇本,原告主張接收劇本的郵箱及接收人與馮小剛無關。原告所提楊某可能在某工作場合與馮小剛有過一面之交,但是沒有私交,互相沒有聯繫方式。電影《芳華》的改編和攝製均有合法來源。鑑於雙方都需要補充提交的材料及意見,該案將擇日再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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