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轩君说法丨加大“拖欠工资”企业违法成本,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宁波市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投诉,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员工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的工资问题。此案件涉及员工人数为4人,涉及工资金额共计93923.4元。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调查。

槐轩君说法丨加大“拖欠工资”企业违法成本,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调查处理

经核实,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该单位在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拖欠杨某某等4名员工工资共计93923.4元。其中,杨某某9826.17元,吕某某33799.44元,阮某某40520.73元,田某9777.06元。

2018年4月23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8年4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该单位逾期未予整改。2018年5月17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限3日内支付杨某某等人四人工资93923.4元,另加付50%赔偿金46961.71元,共计140885.1元。2018年5月24日,因该单位拖欠工资时间达到2个工资支付周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将浙江中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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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受理案件的时效为2年。本案的四个员工在1月中旬已离职,属于劳动关系终止,且该4人于2018年4月3日向劳动相关部门提出了投诉请求,在监察时效之内。

劳动关系的确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的投诉人均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故纠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明确。

工资金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可依据生产经营特点以及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本案中,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注明了拖欠工资金额,故工资数额明确。

“拖欠工资”的认定

根据《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关于工资的规定,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若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或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延长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而本案中的四个员工工资,工资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018年1月,直至投诉之日(2018年4月3日)仍未发放,故构成拖欠工资行为。

加付50%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物质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项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于4月28日前支付工资,但该单位逾期未支付。

企业“黑名单”

《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或者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可以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本案中的单位由于拖欠员工工资时间已经达到2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故可以列入企业黑名单。


来源丨宁波市普法办、高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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